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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格式条款(5)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3、立法规制以实体法规制格式条款是最有效的规制方法。立法规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在民法典中特设强制性规定以规制格式条款,如《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修正草案》等。二是制定专门的格式条款规制法,如《以色列格式合同法》(1964)、《瑞典不正当合同条件禁止法》(1971)、《德国一般合同条款法》(1976)、《英国不公平合同条款法》(1977)、《香港管制免责条款法》(1990)等。在我国立法中,《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也没有专门规制格式条款的立法,但《合同法》中设有专条对格式条款加以规制。

  4、司法规制所谓司法规制,是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裁判肯定或否定其效力的规制方法。司法规制具有控制的终极性、公正性,但司法规制属于事后救济,仅适用于个别件。从各国法院实务看,法院分五个层次规制涉诉的格式条款:一是否为格式条款;二是格式条款是否订入合同;三是具有疑义条款的解释;四是格式条款内容之效力的认定;五是条款订入合同或无效时,其法律效果如何。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有很多方面做得都不够理想。

  五、我国格式条款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经济的迅猛发展,格式条款将在更多范围内得到运用,但由此而带来的问题也将越来越多,这样就迫切要求一部专门的立法来调整和规制格式条款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实施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我国的法治建设将逐步完善,在消费者与强大的垄断性企业之间,法律将更加注重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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