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缔约过失责任相关理论问题探讨(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3、法律规定说。该说认为,信赖利益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既不是法律行为请求权,也不是侵权行为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此理论确认了缔约过失责任为法定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

  4、事实契约说。该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基于“缔约上过失”这一事实过程而成立为“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其实质为契约关系,乃由于强制缔约制度的普遍适用而形成。这种观点进一步说明了“缔约过失责任”实属合同法上之责任。

  5、诚实信用说。此乃通说。该说认为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入特殊的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使得缔约人在缔约阶段依诚信原则负先合同义务,从此维护对方的信赖利益,从而很好地揭示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诚信原则萌芽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在历经近代民法典的编纂活动以及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中,最终被立法者奉为帝王条款,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作为法的精神的诚信原则其实质就在于确立人们的行为准则,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

  缔约过失规则是对以个人意志为重心的实证主义法学观以及该观念作用下的私法理论的挑战和批判。于二十世纪兴起的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的利益平衡理论在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所主张的交易安全,以及新自然法学的正义为主导的伦理道德观念为缔约过失责任提供了坚实的法哲学基础,使当事人在本无契约义务及责任可资遵循的情况下遵守道德义务,最后将违背道德义务所承担的道德责任上升为法定责任,以至于使缔约过失责任成为契约伦理和私法正义的操作规程,成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最佳平衡器。而缔约过失责任正是课以对法律行为不成就时遇有过失的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意在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救济信赖一方当事人的信赖损害,并通过课以责任的威慑力达到最终保护整个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因而有学者认为。现代契约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漏洞补充的普遍功效,二是与缔约过失责任紧密联系。更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更准确地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特征体现在它的基本功能上,那就是: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和法律规则的塑造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在各国契约法与民法中的确立,它不仅对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思想指导下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理论进行了必要的修正,而且使法的伦理道德性在私法领域中得到了张扬,追求私法正义和契约伦理的缔约过失责任实际上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塑造物,且为诚实信用原则精神的操作规范。因为缔约过失责任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指导下形成,均以法律规定的诚信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当事人违反该义务为必要,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则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缔约过失责任之法律定位

  (一)缔约过失责任为救济规则。缔约过失责任是在依正统法的规定,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得撤销而给信赖一方当事人造成信赖损害的情况下适用的,法律行为未成就是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前提条件,其目的在于对当事人所遭受的信赖损害予以补救。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为救济规则,依规则所产生的权利为救济权、而非原权。

  (二)缔约过失责任是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在19世纪盛极一时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下,当事人之间基于个人意志而订立的契约成为当事人之间的唯一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在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不成立、无效或得撤销时,当事人之间便无法律义务、更无责任何言。缔约过失责任的确立,使得不承担契约的法律责任的当事人可能会因自己在缔约上有过失而仍需负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对唯意志论的私法观念的合理限制。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