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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事实上之契约关系(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第一,Haupt 教授创设之事实上契约关系理论之三种类型,在今日已基本上无适用的余地,其法律地位已为其它法律制度所取代。第一类型的基于社会接触所产生的事实上之契约关系。所谓给予社会接触所形成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是旨在缔约之际,当事人一方违反给予诚实信用而产生的照顾,保护,通知等附随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时至今日,这种类型的案件已经由耶林所提出的缔约过失理论所取代。第二种给予团体关系所形成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对此类社会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一般的教科书虽普遍使用但极力反对者亦有其人”8[⑨]况且给予该类关系之当事人可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予以救济第三种给予社会给付义务所产生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一般情况下可借助于意思实现理论及合同的解释予以解决。故有今日观点视之,事实上契约理论就其功能而言已基本上为其他理论所取代,实无存在之必要。

  第二,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理论触及民法之基石:私法自治原则,有危及契约当事人自由及独立人格尊严之嫌。事实上私法自治原则标志着社会中之个体已经从封建的身份关系中解脱出来,而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建立法律关系,行使充分得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看到了解放了的个体能够为自己的利益精心打算的规律,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私法自治反映了法律对个人独立人格和自由的尊重,反映宪法中所规定的人均具有的平等和自由的权利。因此,私法自治可谓是社会发展的润滑剂,极大地出尽了社会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当然,私法自治的滥用将会对社会的实质正义构成挑战,故为了克服私法自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现代民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以矫正私法自治所带来的副面的影响。然而私法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之基石性原则的地位是不能动摇的,另一方面讲,上述原则的确立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私法自治原则。特别是在当今中国,继续弘扬私法自治原则尤为重要。中国历经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历来强调国家干预,而压制私法自治,个人的自由受到很大的限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状况有一定的改变,但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私法自治的空间仍然相对狭窄,故为防止国家干预之手伸的过于长,保证私人自治的空间,仍须继续维持私法自治的基础性地位。而事实上之契约关系以一定的事实状态而取代当事人之自由意思表示,实不足采。当代的趋势是通过调整契约的概念并区分其不同的法律后果等方法,解决商业大众化所带来的问题,而不是放弃对意思表示的要求,从而彻底抛弃私法自治的理论。9[⑩]契约的基本理念实现自我约定和自我拘束,意思表示以外之客观的行为是否代表意思主题之真实的意思,尚难预料,以一定的事实行为取代主体的意志,不免有专制武断之嫌。

  第三,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的发展动向表明该理论是没有发展前途的。正如前文所述,自1941年haupt教授提出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理论以来,该理论曾经历了复杂的变化过程。在提出之初曾倍受争议,然而德国的司法机关却在几则案例中采纳了该理论,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停车场案”,在该案中,某人将汽车驶入一个带有明确的标记的收费停车场,但是他拒绝向管理人员缴纳规定的停车费,理由是他认为根据习惯和惯例它有权在这里免费停车,而它根本上没有订立契约的意图。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当汽车停放在该停车场上时,事实上的契约关系即已发生,尽管个别人可能强烈表示了相反的意图,但这并不影响事实契约关系的成立。10[11]haupt教授提出的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理论,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攻击,其理论体系逐渐被其他理论所击败,如他列举的第一种基于社会接触而成立的事实上的契约关系被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所取代,事实上团体关系和事实上劳动关系也分别被“有瑕疵的合伙”和“有瑕疵的劳动关系”所取代。而第三种类型则被拉伦茨教授的“社会典型性为理论”所代替。但尤为引人注意的是“社会典型性为理论”的主张者拉伦茨教授对自己的观点也做出了检讨,主张应重视缔约过程中的当事人的意思。“直至今天我都持这种观点,它在学术文献中医愈来愈多地被人们所放弃,它并没有法律根据,而是仅仅表现为现代大众商业交往中存在这种需求也难以使这种观点成立。从本书第三版其我持与豪普特不同的观点,认为就是从这方面而言,起码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因为这涉及参与法律关系交往。但是,这与学术界通行的观点之间的差别就小了,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起码存有交易的意思,即使使用者知道默示的同意,向它要求支付报酬。我现在放弃,就到目前为止所持的观点,在这里只要有行为的意思以及相应的意思实现行为就足够了。11[12]由此观之,从1941年好普特教授之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的诞生到社会典型性为理论在到社会典型性为理论的衰落,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事实上契约理论便逐渐败下阵来,这从一方面表明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理论是经不住历史的考验的,其中就会被社会发展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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