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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合同性质辨(6)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13]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9页。

  [14] 同上,第110页。

  [15] 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207页。

  [16]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7]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第110页以下。

  [18]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中的主要类型,但其并非是唯一类型,学者有时也将资格,能力,权限为内容的关系也纳入法律关系,称“准法律关系”,因为他们本身同样受法律的规制,往往含相当的法律效果,且与那种居于核心地位的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时而界限模糊,不易分辨。参见同上第112页及其注5.

  [19] 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第51页。

  [20] 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立法规制,立法例上有以意大利、瑞士为代表的民法模式,以英美法国家为代表的住宅法模式,以德国、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模式和我国港台地区为代表的物业管理法模式,详见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月号,第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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