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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二)(7)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既然欺诈、胁迫如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样构成侵权行为,那么就产生了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对于此种竞合问题的处理模式,可采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作法,即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行存在,并不互相排斥。虽然第三人所实施的欺诈、胁迫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事实时,同样产生合同撤销权,但相对人毕竟没有实施欺诈、胁迫之行为,即不是侵权的主体,因而不产生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受欺诈、受胁迫者虽然可以依法向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但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要求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当然,第三人与相对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如恶意串通),也会产生合同撤销权与侵权损害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受欺诈、受胁迫者除可行使合同撤销权之外,还可请求相对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且相对人与第三人应负连带责任。在第三人欺诈或胁迫,因相对人为善意不能撤销或其撤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受其意思表示约束,欺诈或胁迫的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时,表意人对于欺诈人或胁迫人仍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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