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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及折价补偿(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总之,对“返还财产”的理解和处理,不能机械地、片面地、绝对化地理解为“返还原物” ,由于《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只是笼统地规定返还财产的原则,而未以立法的形 式将“不能返还”和“没有必要返还”确定下来。因而在审判实践中,较多的人将“返还财 产”理解为返还原物。并以此作为处理无效合同普遍适用的原则。新的《合同法》虽明确了 这一问题,但由于以往的习惯作法,部分审判人员,只要审理无效合同,原物存在的。只要 审理无效合同,原物存在的,则总是采取先入为主地采取返还原物,造成有些案件的社会效 果、经济效益不尽人意。因此,在处理无效合同时 ,应注意纠正过去那种片面的做法,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性质 和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更为灵活、有效,既符合法律又有利于经济效益的办法,来 消除因无效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财产纠纷。??

  4.不法给付能否适用返还财产的原则。??

  某甲与某乙均不是国家公务员,某甲想为其儿 子谋得一份职业,某乙告知某甲可以为其儿子找到一份警察的工作,但在找工作过程中需要 一笔活动经费。某甲遂将6万元交付给某乙。不久,因某甲的儿子染上吸毒的不良嗜好,某 甲感到其子不符合当警察的条件,遂要求某乙退还6万元,而某乙则拒绝返还,并称其中3万 元已交给他人,未举证。此种情况某甲能否请求法院保护其要求返还6万元的诉讼请求。从 该案例,我们想到,某甲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其主观愿望是企图通过某乙用金钱替其儿子找一份工作 ,其给付6万元的行为应属不法给付,双方之间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对这种情况的处理 ,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本案某乙并未替某甲儿子找到工作,也未发现某乙另有什么违法 犯罪行为,故某甲请求返还可以保护。如某乙用该款已经从事严重违法活动或已通过非法活 动达到非法目的,则应予以追缴。如某乙有构成犯罪的嫌疑,还需另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因 此对不法给付请求返还关键看是否已通过严重违法行为达到非法目的,或虽未达到,但已 付诸行动从事严重违法活动。如果是,则应予追缴,不予返还。否则,可适用返还原则。??

  二、关于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指因无效合同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 按照 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予以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折价补 偿的形式同返还财产一样不是过错责任形式,而是按照实际不能返还的财产或者没有必要返 还的财产进行折算,予以补偿,是客观归责。它不是一种单独的法律后果,因而不是一种独 立的责任形式,是返还财产的补偿责任方式,是以返还财产作为其成立的前提的。??

  对于折价补偿,《民法通则》与原《经济合同法》均无明确规定。新的《合同法》明确 规定了折价补偿的方式,解决了审判实践中处理无效合同在采取折价补偿时无法可依的局面 .但对于折价补偿的价格计算依据问题,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无明确规定,应如何掌 握,审判实践中大体作法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由于处理无效合同时采取折价 返还而使行为人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因此,折价不能按行为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 因为这会造成合同形式上无效,实质 上却有效的结果。应当根据标的物的成本价或缔约前的进价,即标的物如果是供方生产的, 按产品的成本价,如果是供方购进的,按其购进价计算;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国家规定的 市场价格折合成钱款,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以市场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折合成钱款 予以计算;第三种意见认为,只要原合同无效与价格条款无关,即价格条款并不违背法律和 法规,又不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标的物不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则应予返还的原物 价值仍可参照无效合同约定的价格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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