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合同概念重述(三)(6)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债务变更契约的形态多样,不一而足。不仅可以增强或减弱债权,已如前述,而且在效力上向前或向后发生皆无不可。如双方对未到期之租金合意增加,是为向将来发生效力;如约定对已到期而未付清之部分也增加的,则发生溯及效力。债务变更契约不仅可以针对狭义的债的关系(如单单对某期租金债务)为变更,而且以契约方式更可对广义的债之关系内容为变更,如出租人与承租人合意延长租赁之期限。

    更重要的是,债务变更契约包含有负担行为之要素,更包含有处分行为之要素。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双方约定增加租金、缓交租金、提供担保,不仅在于使一方之给付义务发生变化,而且可以因此使法律关系之内容直接发生变更之效果。因债务变更契约必然包含处分行为之要素,而处分行为以当事人就处分之客体有处分权能为必要,故惟有原定债之关系之主体,方能有效成立债务变更契约。89债务变更契约仅仅变更原有债之关系,而非消灭它,原有债务之担保依然存续。原有债之关系不存在者,所变更之物件既不存在,债务变更契约亦不生效力。债务变更契约与债的内容更改契约,同属对既存之债内容上的改变,其间的差别端在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同一性是否丧失,债权的本质有无改变。换言之,对原有债的关系仅为改变,债的同一性依然保持的,为债务变更契约;反之原有之债之改变,是以原债的同一性丧失为前提,即原债消灭后另生新债的,为债的内容更改契约。

    与债的内容变更并列者,尚有债的主体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又称为债之移转。债之关系由原主体间移转于他主体间,就债权债务与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债之移转,单就其主体间之关系而言,谓之主体变更。债之内容无非债权、债务,债之主体无非债权人、债务人。故债之移转,无非债权之移转(债权人之变更)及债务之移转(债务人之变更)。而债之移转或基于法律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之约定。90基于当事人之约定,而为债权之移转,谓之债权让与契约;基于当事人之约定,而为债务之移转,谓之债务承担契约。债权让与契约,为典型之处分行为。而债务承担契约,通说虽亦以之为处分行为,然笔者持保留意见,以为债务承担契约兼有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双重因素。

    五、结论

    通过以上对于民法通则第85条中涉及的协定、民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等术语进行的逐一分析,尤其是在假定该条的民事关系为债权债务关系,而对清偿契约、代物清偿契约、抵销契约、债务免除契约等消灭债的关系之契约的考察,以及对于债的标的变更契约、债权让与契约、债务承担契约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初步的结论。

    第一,对于债权合同的再定义。我国理论上,通常将债权合同界定为发生、变更、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这样的定义过分扩张了债权合同的范围,将作为负担行为的债权合同与其他作为处分行为的债法上的合同相混淆,不利于正确地认识债权合同。债权合同应界定为客观上导致债的关系发生的双方行为。这是与萨维尼对于债权合同的定义相一致的。

    从经济目的上看,债权合同与法律规定一起共同为财产利益的变化提供著正当化的实质基础。在承认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的法律制度下,财产利益变化的形式基础是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从而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但财产利益变动的实质的正当性基础仍为法律行为(其中主要是债权合同)或法律规定。为此民法将债权合同作为实现私法秩序的工具,赋予当事人藉此形成其间“自治法”的许可权。因而不仅要从整个法律秩序角度对债权合同进行规制,更要从自由和公正两个角度来保障债权合同作为自治工具不被异化。因而从形式自由、实质自由、形式公正、实质公正的相互关系角度保障债权合同当事人间正义之实现。91司法自治与法律行为之关联,集中体现在债权合同方面。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