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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完善(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金融立法“新政”首先从改革银行制度开始。1933年3月9日,国会通过《紧急银行救济法》,下令所有银行暂时休业,授权总统在信用和金融方面以巨大的权力,它只允许联邦储备体系中健全的银行向财政部领取执照而重新开业。1935年通过《存款保险法》,成立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保护个人存款。通过这两个银行法案,美国对银行制度进行了整顿和改革,使银行倒闭的数目大大少于二十年代。同时也结束了美国的“自由银行制度”,从此,美国银行的货币、信贷业务活动被置于联邦储备体系、新建立的全国性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政府通货总监的多重交错的控制与监督之下,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加强了。

  金融改革的另一方面,是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出售股票和有价证卷中的非法行为的法规。如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等等。政府第一次出面对股票和有价证券市场进行调节,从而加强了政府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管理与监督。

  (二)农业立法1933年3月12日,国会通过《农业调整法》,授权农业调整局控制基本农产品产量,以提高农产品价格和农民购买力。1935年、1938年又两次通过修正案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为了防止农场主破产,国会又通过一系列法案,帮助农场主能以最低成本获得贷款。如1933年的《紧急农贷抵押法》、《农业贷款法》,1934年的《农作物贷款法》、《农业救济法》等,通过这一系列的农业立法,美国的国家干预深入到农业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之中。

  (三)工业及劳工立法1933年6月颁布《全国工业复兴法》,规定建立全国复兴委员会,负责监督工商企业界的公平竞争,以便提高工业价格,刺激生产。在该法之下,还制定了大约600多个工业法规,其中包括限制最高工时和最低工资、取消童工、维持公平价格和限制自相残杀的竞争内容。上述内容后来分别被列入1935年的《全国劳工关系法》和1938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中。此外,国会还通过了一系列管理交通运输业方面的法规,如1935年的《联邦动力法》、1935年的《机动运载工具法》、1940年的《运输法》、1936年的《商船法》和1939年的《民用航空法》等。国家对工业交通运输业的干预与调节,使国家同这些行业中垄断组织的结合进一步增强。

  (四)社会救济与社会保险立法1938年5月通过向私人提供救济的《联邦紧急救济法》,并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1935年8月再次通过《紧急救济拔款法》。1935年8月通过《社会保障法》,规定对老年和失业者实行保险制度,此法在1939年修订后正式确立了全国性的失业保险,养老金和对儿童、妇女、病残者的救济福利制度,从而将美国推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

  综上所述,罗斯福新政立法几乎涉及到美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从银行这个经济发展的神经中枢开始,到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甚至劳资关系等各个领域都进行了较为广泛而深入的干预和调节。尽管“新政”并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这个不治之症,但是,“新政”的推行,对于解救经济危机,促使经济复苏,减少失业人数,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疗效”,同时,也为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开拓了一条通过国家大规模干预经济,人为刺激经济增长来缓和与摆脱危机的暂时出路。正因为如此,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政府对其经济的干预便走向全面化和经常化了。鉴于此,笔者认为:美国的“经济法”是从罗斯福新政开始才真正获得确立的。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政法令毕竟还只是一种对付危机的应急措施,尚缺乏一套成体系的理论作为思想基础,因而法规的制定带有很大的被动性,被称为“权宜之计”,还谈不上统一的规划和相互之间的协调。但尽管如此,美国的“经济法”从此确立了,并为其今后的发展与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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