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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代精神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摘 要」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社会化、政治和经济民主化的产物,它打破了旧的法律体系,导致了法体系和法观念的革命,昭示了社会性、民主性、革命性的时代精神。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经济法还展示了国际性的特点。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性;民主性;革命性;国际性

    在中国,从来没有哪一部门法像经济法这么辉煌过:20世纪80年代初,经济法这一概念一产生就红极一时,迅速抢占其他部门法的领地。经济法被界定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以至于其他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如民法,产生了生存危机;刑法似乎也意识到了这种危机,及时巩固自己的领地,派生出一个亚部门法——经济刑法。在中国,也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法像经济法这么尴尬过,先是与民商法争领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国家的权威将经济法驱逐民间经济领域;继而与行政法争地盘,与民商法学界对与经济法的领地之争高度重视不同,行政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挑战不屑一顾,在他们看来,所谓的经济法,不就是经济行政法吗?不过是行政法下面的亚法律部门而已!经济法像一个失去家园的孩子,从此一直为自己的独立地位而“斗争”。在对外争取独立地位的同时,经济法内部更是百家争鸣,形成不同的学派,时至今日,仍然没有一家能够君临天下。但是,“内忧外患”下的经济法,不仅没有走到“穷途末路”,反而展现出勃勃生机,经济法的观念从产生时起,就深入民心,以至于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以经济法为首选;各高等院校纷纷开设经济法专业,在统一本科法学专业之前,经济法专业是与法律(或法学)专业并列的本科教学专业;无数的法律学者改弦易辙,蜂拥而至经济法领域,造就了庞大的经济法学研究队伍。笔者认为,造就经济法强盛生命力和迷人魅力的,是经济法所展示的时代精神。

    一、社会性

    在传统的法领域,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分,私法调整市民社会,以私人为本位;公法调整政治国家,以国家为本位。自罗马法以来的公私法的划分,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曾经很好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到了现代资本主义时期,社会化的大生产,使得整个社会联系得越来越紧密,私权利的行使越来越影响到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私权利的滥用正给社会带来灾难,同时也反过来影响私权利的行使。社会化带来的对公权力的影响是,“人们要求国家为其做更多的事情。……除了保持公共秩序之外,人们要求国家所做的事情越多,实现这些目标所必需的、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也就越大。”[1]国家权力大肆干预私人生活既是一种需要,但同时也是一种弊害。任何权力都有扩张的趋势,任何权力的行使,都要到碰到边界为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较之私权利的滥用,其危害更大。在公私法严格区分的情况下,无论是对公权利的制约,还是对私权利滥用的防止,都难以完成。伴随生产社会化产生的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调和公私权力(利)矛盾的使命。它以社会为本位,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而是社会法;它一方面承认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利用公权力防止私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公权力,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经济法的社会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性。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社会化的大生产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关注是经济法产生的思想根源。

    第二、经济法使命的社会性。经济法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使命,体现了对我们共同生存的人类社会的终极关怀。在经济法的眼中,公权力的行使只有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才是必要的、可行的;私权利的行使,只有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自由的。传统私法所标榜的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在经济法面前得到了修正,竞争法对垄断契约的禁止是典型例证;传统公法中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经济法看来,仅仅是服务社会的工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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