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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火车票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在火车票购销业务中,销售方的代理销售网点涵盖了铁路沿线市或县。然而在火车票买方代理市场觉十分萧条,由此引起了笔者的注意,并试图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以及完善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进行思考。

    一、对火车票代理关系的理性认识

    铁路属于国营企业,火车票只能独家经营的国家许可权观念,根深蒂固,从计划经济时代至今仍然起作用,困扰和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在法律方面也有可能加剧了这种状态的进一步恶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服务理念已被人们广泛接受,“我服务、你付费”,已经成了火车票的代理关系新理念,或多或少会对传统观念带来冲击。

    目前,服务理念突破了国界、行业、区域自治的界线,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进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些跨国、跨行业、跨地区的公司和企业,如雨后春笋;一大批具有服务性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亦应运而生。在这种情况下,铁路仍然以国营企业自居,其服务理念淡薄,在增加服务网点、方便旅客上停滞不前,使火车票代理关系的理性认识受到了一些局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理的普遍意义,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双方面的,不仅有销售方面的代理,而且还有购买方面的代理。以火车票为例,只有销售方的代销市场,只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半边脸;当代购方的市场建立起来后,才能反映出火车票代理市场的全貌。

    当前火车票代购只能在地下或者在私人之间进行,而不能正当地存在于市场之中,处境如此艰难和尴尬,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问题有待研究:

    第一,现在是市场经济时代,铁路部门应当摒弃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单一经济观念,积极推进多元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面对市场经济,铁路企业应注重卖方和买方两个市场的代理关系建立,一方面建立火车票代销网点,加大服务力度;另一方面做好火车票代购机构建立和运行的宣传,主动与火车票代购机构取得联系,介绍火车票代购中应掌握的政策界线。

    在火车票代销、代购市场建立和完善后,对铁路和旅行者都有好处。例如某人由农村需要到某大城市办事,他只须与代理商约定购某日某地火车票,这时他则可安心去办别的事,就不会为一张火车票花费心机,既省事又方便,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特点,所以铁路部门应当摒弃陈旧经济观念,敞开经济市场大门。

    第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火车票都是铁路独家经营,如果要建立购方代理市场,是否会影响到对火车票的管理问题。笔者认为不会造成什么影响。因为卖方和买方的代理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概念。首先,在卖方市场方面,火车票严格控制在铁路企业一方,设立的代销网点,完全是经铁路部门批准,为了方便群众而增设的服务机构。他们之间形成一种劳务关系,所生费用应当计入运营成本。如今代销网点从购票方收取服务费,作为服务人员的酬金,实际上增加了购票者的负担,很不合理。其次,在买方市场,火车票代购公司或代购点的设立,不需要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开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只须依照工商管理法规,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它的运作方式是为外出人员提供方便和服务,与他们签订火车票代购协议(或者口头协议),形成委托劳务关系。这种委托劳务关系,委托方在接收火车票的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劳务费,即宣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终结。在行政管理上,火车票代购公司或者代购点接受当地工商部门管理,在物价管理上要接受当地物价部门指导和管理。

    从以上代销和代购的表现形式分析,不难看出它们的民事法律关系十分明确,相互比较独立,互不牵涉,所以建立火车代购市场,对铁路部门经营火车票国家许可特权,不会造成影响,而只是完善市场经济的一种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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