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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社会经济秩序的关键是严格执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在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许多领域的违法行为并没有彻底消失,在个别地方甚至呈蔓延趋势。违法行为人重复违法、持续违法,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了局部经济利益放任管理,甚至袒护违法行为的现象也相当普遍。这些现象说明,由于我国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法律的执行问题仍然不容乐观。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法规,法律法规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毋庸讳言,我们的法律还不很完备,尤其是执法效果差强人意,很多法律仍然停留在书本上,尚未转化为“”活“”的法律,成为我们共同的生活准则。尤其在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令人担忧。

  法律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很复杂,既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体制惯性的作用,当然与我们法律本身不严谨,法律之间互相衔接不够有关。尤其重要的是,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没有调动起社会和个人监督参与执法的热情和积极性,影响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积极、高效、公正地执行法律。

  一、解决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确保法律实施的具体对策

  解决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的关键是进一步完善立法,改革现行行政和司法体制,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政府责任与社会、司法监督的关系。具体的建议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建立行政处罚中的“”换罚制度“”,创设“”官告民“”的简易诉讼制度和轻罪制度,处理好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衔接关系,确保所有法定义务得到切实履行

  1、对于持续或者反复违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运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尚不足以制止和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可以建立由财产罚、能力罚转换到自由罚的“”换罚制度“”,增强处罚的力度,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2、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通过制定《行政强制法》,建立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官告民“”简易诉讼制度,将所有重大金钱给付义务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义务交由法院通过简易诉讼的方式执行,同时赋予行政机关对所有作为、不作为和容忍义务自我执行的权力。

  3、对于拒不履行作为、不作为和容忍义务的行为,可以考虑由行政机关以“”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罪“”对违法行为人提起刑事诉讼的权力。

  4、设立轻罪制度。对于很多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已经具备道德伦理上非难性的违法行为,如生产销售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无论其是否已经造成损害后果,无论生产、销售的数额是多少,都应当界定为犯罪,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

  (二)改革现行行政管理体制,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关系,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责任和权力,强化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充分发挥执法机关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1、通过行政组织立法等方式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限和相互关系,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冲突和推委。

  2、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切实保障地方执法机关的行政经费,减轻或者取消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方面承担的责任,切断执法部门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联系,打掉违法行为的“”保护伞“”,使执法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地位更加独立和公正。

  3、完善对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启动对于不作为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形式,支持对于不作为行为的复议和诉讼,切实履行由于违法不作为引发的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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