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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创业板市场若干法律制度评析(一)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内容摘要:低门槛、高风险是创业板市场的固有特征,在设计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时应根据创业板市场自身特点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市场设立初期,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不家太低,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从理论上说,创业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维护市场交易的连贯性和活跃市场。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推行做市商制度是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完全实行做市商制度却是不可取的,做市商制度与竞价制度的有机结合应该是我国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最佳选择。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主板市场上没有达得应有的效果。而创业板市场具有不同于主板的特性,这为股票期权激励功能的发挥提供了一个重要舞台。在我国创业企业中建立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可以形成良好的企业参与机制,是我国建立创业板上市企业良好治理结构的一个有益尝试。

  关键词:创业板、做市商、股票期权

  目前业内人士都十分关注创业板市场的设立。我国的证券市场从形成到发展,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比较成功的经验,也有值得吸取的教训。从主板市场到建立二板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趋势。同时,创业板的建立还将带来证券市场的制度创新。一是为风险投资提供出口。二是可以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以中国证券市场现有的制度环境、法规框架和制度安排为基础,推出全国性的创业板市场是建立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的最佳选择。三是激励机制更市场化。在创业企业中普遍推行股票期权制,不仅可把创业者、管理者、员工的收益和利润结合起来,从更本质的层面激发员工创新的活力,同时也可以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产权问题。四是同股同权有望实现。创业板如果是全流通股的市场,同股同权将成为现实,来自行政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因此更能引起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兴趣,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但是创业板市场的高风险性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创业板市场作为证券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产品所具有的虚拟特性与证券产品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价值有一定的差距,同时证券产品的价格波动也很难真实反映实际资本的运动;另一方面,创业板市场上市对象的成长性和创业性也会带来创业板市场投资的高风险。创业板市场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中小型科技公司的经营管理、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和创业板市场运作本身,并集中体现在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风险、上市公司道德风险、市场操纵风险、市场运作风险等四个方面。因此,创业板市场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发挥其为中小企业提供筹资渠道、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必须注意市场风险的防范,加强市场的制度建设。

  建立一套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证券管理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而全面的法律调整,是各国发展证券市场的成功经验。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要在充分借鉴国际成熟二板市场经验的前提下,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具体特点,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配套的法规体系,建立起具有前瞻性、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框架,形成一整套支持和保证创业板市场与上市公司成功运作的制度环境和其他配套性的环境,促进市场运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自律监管,健全自律管理体制,督促上市公司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促进其规范运作,从而推动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创业板市场的运作和管理涉及到很多具体的规则和制度安排,本文仅对目前讨论较多且与主板相比有较大创新的几项重要制度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在这几个方面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

  一、创业板市场上市条件问题

  低门槛、高风险是创业板市场的固有特征。低门槛是手段,是为了能让具有较大增长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机会,并为创业投资提供退出机制,形成社会创业的快速良性循环。高风险是低门槛的必然结果,是上市公司的行业和生命周期所决定的。我国创业板市场在上市标准设定上,应该根据我国实际,吸取国外二板和香港创业板的经验和教训,在市场设立初期,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不宜太低,以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创业板市场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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