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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外国经济法与西部大开发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001年8月13日,由全国外国法律史学会、兰州大学法律系和华东政法学院联合举办的“西部法律论坛暨全国外国法律史研究会第呻4届年会”在甘肃省兰州市召开。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华东政法学院院长何勤华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昌道教授、副院长董茂云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叶秋华教授、王云霞副教授等。本次年会共收到论文30余篇,有近50位学者进行了专题发言或评论,中心内容为二十世纪外国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律思想及我国西部开发中的法律运用。本文现就本次年会讨论的主要问题,作一综述。

  一、经济法的有关理论问题

  经济法是20世纪法律体系适应社会本位思潮的一大创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两大治国方略的进一步实施,对外国经济法理论与实践及其在中国的传播和继承,也到了必须作出反思与总结的阶段。本次年会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对经济法基础理论及宏观理论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探讨。

  (一)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浙江大学法学院方立新教授作了“经济法特性之学理探讨”的专题发言。他指出:不论人们愿意与否,详尽而又完善的经济性法律规范几乎是世界各国法律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客观上已经存在,从事经济法研究的人应当对此给予合理的解释。理论上和实践中,应以调整利益、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三者的有机结合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从此标准出发,将经济法可以定义为“对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进行协调、管理、干涉的法律的总称”;将经济法的体系限定为调整市场主体的法律、生产经营法、税收法和金融证券法等。从经济法基本特性的发展演变出发,将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详加区分。经济法的本质作用在于实现经济利益以追求社会公平;其直接作用在于通过确认、规范、整合、制裁、制约等手段规范经济行为,引导经济行为,理顺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作用还在于发现、探寻和总结经济规律,从而使当事人更好地依据经济规律办事,将经济生活纳入法制轨道,使个人、法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活动都卓有成效,健康发展。

  上海大学法学院肖光辉作了“20世纪经济法几个理论问题的介绍与评说”的专题发言。他认为经济法的概念直接决定了其调整的范围以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并依据各国对经济法概念的不同界定,对各国关于经济法的范围、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加以细分。

  西北政法学院冯卓慧教授提交了“什么是‘纵横统一论’的贡献-以B.B.拉普捷夫的‘纵横统一论’之评述为中心”的论文。他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理论肇端于前苏联,因此,研究前苏联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理论“纵横统一论”对澄清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诸多困惑具有重大意义。“纵横统一论”主张制定经济法典来规定国民经济中的纵向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以及纵横交错的经济关系。从纵横统一的基本观点出发,借用民法学的理论,创造诸如“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机关”、“经济权限”、“经济调整方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学概念。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一般原则;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各种职能活动的法律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法律调整。“纵横统一论”的缺陷:一是把公有制和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作为自己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二是“纵横统一论”主张经济法调整纵向和横向的经济关系,它主张的“纵横统一论”实际上是“以纵制横”,“横服从于纵”的统一;三是对经济立法应如何有效地调整作为主导性经济关系的纵向经济关系的问题,没有从法理上作出充分研究并提出立法对策。“纵横统一论”的贡献:一是符合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二是符合各国经济实践(各国均经历了政府干预、市场调节和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三个阶段);三是符合对立统一规律;四是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手段科学化作出了贡献;五是它指导下的经济立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能为社会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法制环境;六是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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