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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典当有关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已从我国社会生活中消失的典当业又重新出现了。典当业的兴起,反映了社会对多种融资方式的需求,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典当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是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人们在一时急需资金而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筹措时,以典当物品换取融资救济,不失为一种选择。同时,当铺的出现,对于社会心理也产生了强烈的震动,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既然典当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就有必要将其纳入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使之健康发展,为经济生活服务。笔者拟就此谈点浅见。

  一、典当的概念及其特点

  典当一般是指将个人财产交付给他人,以作为某项债务的担保,有关的财产可以实际地或推定地交给承典人。承典人一般占有典当物,可以使用典当物并取得孽息,典当的期限一般较长,过期则视为绝卖。从典当物的所有权上看,其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一定限度的处分权、如再典当,租赁等也转给了承典人。这种典当关系,基本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带有民间互助的性质,习惯上称为典卖。

  当前,现实生活中的典当业与典当人之间发生的典当关系,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大都是以典当物为抵押,向承典人借款;2、借款有息,利息较高,并收取典当物的保管费;3、承典人不得使用典当物和获得孽息;4、典当期限内承典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典当物;5、典当期限较短;6、典当物价值一般大大低于实价,称之为典价,典当人借款不得超过典价;7、动产一般交承典人保管,不动产一般不交承典人,而以产权证照留置于承典人处以示担保;8、均有过期不赎视为绝卖的约定。

  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这种典当关系与民间的典卖不同,不是同益物权,而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它具备担保物权一些特征:1、它是从物权、随借贷之债存在而存在,随其消灭而消灭;2、它是一种他物权即在典当人或第三人财产上设定;3、承典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典当物的干涉,享有追及权、特定的处分权、优先受偿权等。说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其特殊性就在于典当合同都有一个共同条款,即到期不赎,视为绝卖。这一特征却是与一般担保物权有着明显差异的。处分担保物偿还债务时,其价额不足债务额的要补足,超过部分要返还债务人。而典当关系中的绝卖条款却是规定到期不赎,典当物即为承典人所有,而不论其价值是否超过债务额。典当物作价一般低于实价,一旦绝卖,承典人就可以获得大大超过其债权数额的补偿。

  在实际生活中,典当一般可分为动产的典当和不动产的典当。动产典当一般要交付典当物,也就是说要将典当物的占有权转移给承典人,由承典人保管,这基本相当于担保物权中的债权。不动产典当一般不转移典当物的占有,仅提供该不动产的产权证照做为担保,这相当于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

  二、典当与典权的区别

  典当是指设定动产质权,即指出典人将其所有的合法物品交付特定的承典机构以获取典当金,于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及利息而赎回典当物的行为。在典当关系中,主体分别为出典人和承典人。出典人为个人或某个社会组织,承典人则只能是专事典当业的特定机构。典当以出典人向承典人交付典当物为成立要件。典当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约定典价、期限及赎回办法,并按照约定各自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典当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合同,与典权关系颇为密切。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其中,支付典价的一方为典权人或承典人,另一方为出典人,不动产为典物。现在所称典当,与旧日的典权,已有了质的区分,不再是同义语。首先,从权利性质上看,传统民法一般认为,典权属用益物权,即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加以使有和收益的权利。据此定义,典权要素有三:1、支付典价;2、占有不动产;3、使用和收益。这是典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典当的特征有些是与典权相似的,如支付典价,占有财物。但两者的标的物类型完全不同,典权标的物限于不动产,即土地、房产等,而典当的出质物只能是动产。在对标的物的占有方式和占有目的上,两者也大相径庭。典权之占有,是为了加以使用和收益,如耕作土地以获得收成,占有房屋供其居住或通过出租获取租金。而现今的典当机构对典当物并无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占有权仅能作为付出典价后获得返还的担保,因此,在物权性质上,两者均属限制性物权,但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典当属质押担保,应属担保物权的范畴。对划分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标准多有争议,笔者认为,应在于标的物的用途。凡以物的使用价值为标的为用益物权,相反,以物的交换价值为标的,而确保债权实现的,则为担保物权。此外,典权者,除典价外,并无利息,而典当关系中的承典人在收回典当金的同时,还有权获得利息。由此亦可见二者的区别。尽管典权之内容也可认为具有某种担保的因素,但究其实质,毕竟只能将它归于用益物权一类,与典当所属的担保物权应为不同性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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