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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的培育和规则完善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提供了指引,确定了未来相当长时间内资本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基调,为具体解决有碍于市场发展的一系列制度障碍初步明晰了方向。然而,应当认识到,中国资本市场的向市场化、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必然是长期而艰难的,在此过程中,政策支持仅是基础前提,改革的实现将有赖于市场宏观目标的进一步明确、有赖于国家对市场的长期培育和规则建设,以及市场法制的变革与完善。

  一、市场改革的宏观目标

  在国务院提出的原则性政策指引下,应当明确未来市场改革全局性的宏观目标,确定未来的市场应当具备的功能、性质和作用,用以指引资本市场(主要指股票市场)的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计。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资本市场的功能在于融资、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从法学的角度而言,资本市场的功能应当包括:

  1、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单一化的交易品种不能满足市场复杂多变的交易要求。若市场仅允许“精品店”,必将导致供不应求、价格失常;只有市场并存各类商店,才能形成商品的准确估值。

  2、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平、公开的价格竞争,从而发现公平价格。市场应提供集中竞价在内的充分、公平的交易撮合。其中包括的场外交易市场,还应当能够迅速实现与短期资金市场的融通。

  3、进行公开、公正的信息披露。市场应当公开提供可能影响价格的一切信息,为投资者提供行情指引。

  4、提供安全、迅捷、便利的清算和交易条件。包括为记名证券提供迅捷安全、低成本、高效率的过户服务和担保、交易服务,解决无纸化交易的安全便利问题。交易技术的发展曾对现代证券法产生重要影响,而未来的新技术的出现也必将影响规则的发展。

  5、提供迅速、便利、可靠的过户登记条件。

  从资本市场的制度设计角度而言,资本市场应当具备如下的性质:

  1、具有充分的流动性。市场流动性是指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达成交易的速度或者说是市场参与者以市场价格成交的可能性。 除上市公司数量、股价总水平、投资人的数量及素质等因素外,还包括集中竞价机制及其他公平、高效、低成本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

  2、具有充分的兼容性。市场应当提供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相兼容的机制;市场应当能够实现公开、公平、高效率的控制权转让和企业并购交易;市场应当适于进行各种类型的交易,除无记名证券转让交易之外,还应适合证券担保、记名证券等交易。

  3、具有充分的开放性。未来交易制度的发展应当与公司法制、竞争法制相协调,应当能够对并购交易等市场行为进行控制、应当受到反垄断等竞争法制的制约;交易制度应当为政策取向和政策目标提供条件,为未来可能产生的政策目标提供可能性,其中不仅包含国有股减持,还可能包含期权制度设计等目标;且交易制度应当有利于扩大和吸引各类投资群体。

  在培育和发展市场的进程中,应当确定三项改革目标:一是交易量和市场市值的扩大。二是形成集中竞价与大宗交易并存,辅之以柜台交易的多重交易制度。三是主板市场与其多层次市场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市场结构。相应的,未来市场需要满足三种需求:投机性短线交易、机构投资人的大宗交易、控制权转让交易,否则未来将是灾难性的。如:不关心基金,基金行为模式将变得和散户一样;不关注法人股,将导致成本上升、违规交易、套购等行为。多重市场使不同的人找到不同市场,其培育和发展将为未来国有股减持、大宗交易、控制权转移提供选择的场所和机会。

  二、市场培育和规则完善

  1、谨慎、适度扩展市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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