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略论经济法的宗旨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一、关于经济法宗旨的研究状况

  各国学者以往多把经济法的宗旨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或概念联系起来加以认识,他们常常通过经济法的宗旨认识经济法的概念,或者直接把前者引入后者之中。这在德、日学者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如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则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是以社会协调的方式来解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经济法就是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对经济运行进行社会协调的法。[1]

  上述学者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是同经济法的概念、本质等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联系在一起的,这在经济法宗旨的研究中颇具代表性。他们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认识到了经济法的宗旨在研究经济法其他理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并依其各自的理解对经济法的宗旨作出了概括,应当说,这些认识以及其他学者的相关观点对于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宗旨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我国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十分薄弱,至今尚未见到专门的著述,也很少有人把它作为专题加以研究。但各国的实践表明,唯有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为此,必须从经济、社会与法律的关系的角度,探寻经济法的宗旨。

  二、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

  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也存在着勿庸置疑的弊端,其中最为突出的向题就是“市场失灵”的存在。依各国经济学家的通说,市场失灵是指在若干领域或情形下,市场机制失去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并因而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市场失灵的四个原因或称来源是垄断、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和信息偏在。它们突出地表现为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而这种矛盾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克服的。[2]市场失灵会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从而有碍于经济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也无益于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市场调节所具有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尤其是上述的“市场失灵”的存在,要求国家必须对经济运行加以协调,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或称市场规制)是必不可少的,这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经济规律的要求。

  应当指出,由于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是经济机制,且该经济机制存在于一定的经济体制的框架之中,因此,经济体制作为人为的经济运行模式,归根结底要决定于反映经济规律的经济机制。由此亦不难推知,市场经济体制也是取决于市场机制的,而市场机制的运作则取决于相应的规律。为了保障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尊重经济规律,维持市场经济体制的存续和发展,国家必须制定相应的经济政策以协调经济运行;要保障这些经济政策的有效实施,对其加以法律化是十分必要的,而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则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其实,许多学者对此已有共识,如日本的今村成和基于西方国家的情况曾指出,经济法就是维护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的立法,是由国家介入经济,以维持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为目的,反映经济政策的法的总和。而这样的经济法一经制定,就会对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产生巨大的反作用。[3]可见,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反映了经济与法律的一般关系,体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同时不难得见,当代经济法的调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各国制定经济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协调经济运行,就是要发挥法律对经济的反作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