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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前已述及,债也是传统民法中财产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有企业法人做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主体,很容易在民商活动中与他人发生债的关系。当国有企业做为债权人出现时,其他主体对国有企业所负的债务应当得到履行。当债尚未履行时,国有企业这时对债务人所拥有的仅仅是期待利益,期望其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表现在会计帐簿上就是应收帐款。当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国有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其偿还债务。经过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债权也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构成部分。以债权形成存在的那一部分法人财产的性质是什么呢?

  我们不能说其是所有权。因为如果说以债权形式存在的那部分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的话,就会造成传统民法整个体系的混乱,造成所有权与债权或者说物权与债权两类不同性质财产关系之间界限划分的模糊。因此,笔者认为以债的形式存在的那部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按照传统民法的称谓只能称之为债权。由此可见,债权也是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本质之一。

  (三)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包含有知识产权的成分

  民法理论认为知识产权关系也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一个部分。所谓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17]国有企业法人做为民事主体,同样也可对其职务作品、职务发明创造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它与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同等地受法律保护。国有企业还可对其商标享有商标权。根据财产的含义,国有企业享有的专利、商标、作品、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更属于国有企业法人财产的一部分,那么,这些财产权在性质上属于什么呢?按照刚才的理论分析,以知识产权形态存在的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只能将其称之为知识产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了解了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是以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核心,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在内的综合性财产权,它是所有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的统一。国有企业法财产权问题是法学界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问题,以上笔者从所有权、财产权及法人的角度谈了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认为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是国有企业法财产权的本质。

  注:

  1、甘培忠《企业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2、《中国法律年鉴》(1995)中国法律的鉴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

  3、《国有企业产权法律性质辨析》余能斌、李国庆《中外法学》(京)1994.5第80-88页。

  4、《论股权》,漆多俊《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

  5、王利明《国家所有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页。

  6、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91页。

  7、麻昌华、南庆明《论公司财产权的性质》《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第64页。

  8、同⑦。

  9、刘宇华、屈茂辉主编《民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第252页。

  10、徐晓松《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11、12、13、14、同⑥,第223页、第220页、第221页、第221页。

  15、同⑩,第168页。

  16、张俊浩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8页。

  17、同⑥,第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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