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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时空性(7)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日本早期市场经济(明治维新至二战前)和相应的日本传统经济法作为这样的历史起点有着鲜明的特征。那就是这一时期的市场经济是高度集中的统制经济,具有明显的统制性、垄断性、封建性和军事性特色。与此相应,日本传统经济法也是作为危机对策法和战时统制法而存在的。但是,从二战结束开始,日本的市场经济和经济法的面貌发生了极大的改观。战败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组织下实行了以土地改革、解散军阀和推行劳资民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由此消除了战前“统制经济”和封建残余的桎梏。在此基础上,日本政府为恢复市场经济,自主地创造性地根据当时的现实情况并沿袭国家干预经济的传统逐步地确立了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模式。具体而言,这一模式的特点是:以私人企业制度为基础,按市场经济规律配置资源,但政府以主导性的地位通过强有力的调控系统对资源配置实行导向,以实现国家的经济战略目标。 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就是应这一经济体制的要求而生成的。它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与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市场主体规制法。其中,私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为现代公司法律制度所规定,同时政府以法定形式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此外,存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依据特殊法律而建立,以国家出资的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第二,与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相适应的市场秩序规制法,具体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消费者基本法》、《计量法》等法律。第三,与政府主导的宏观调控相适应的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法,如《农业基本法》及其配套法、《外汇、外贸管理法》、《科学技术基本法》、《银行法》、《环境基本法》等。其中,产业调节法律政策在整个宏观调控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第四,与社会分配关系相适应的社会分配调控法律制度,如《劳动关系法》、《社会福利事业法》、《租税特别措施法》等。

    由是观之,日本的政府主导经济法是应二战后日本的经济形势之需而生成的,同时它也促进了二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它以其间具体的单行法的形式而存在,并作用于某一具体的经济公益性社会关系,由此体现了经济法以具体的时空方式而存在的根本属性。

    (四)瑞典的福利经济法

    北欧国家瑞典以独具特色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瑞典模式”闻名于世,这一模式被誉为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典型。瑞典的福利经济法与之相伴而生,有其独特的时空存在形式。

    概而言之,以瑞典学派和凯恩斯主义学派的国家干预经济学说为理论支点的“瑞典模式”肇始于1932年瑞典社会民主党执掌国家政权之时。自此以后,“瑞典模式”在长达70年的时间里对瑞典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由于瑞典的福利经济法是从立法上对这一模式的确认。因此,我们研究瑞典经济法的特殊发展道路时就应当从瑞典模式这一独特的市场经济体制着手。所谓瑞典模式,简单说来就是指瑞典所实施的福利国家的经济政策。它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即混合经济体制,社会民主主义,以及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与之相对应,瑞典经济法也从以下三个方面显示出与众不同的风格:第一,与混合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立法。瑞典的混合经济体制是以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为主导,以公共经济和合作经济为补充的经济体制。相应地,瑞典经济法也对以这三种经济成分为基础的企业形式作出法律上的规制。第二,与社会民主主义传统相适应的经济立法。瑞典的社会民主主义传统表现为工会、雇主协会和政府构成瑞典的三大权力中心。其中,雇员组织和雇主组织能够基于“有利于国家经济增长”的共识而在劳动市场上通过集体订约的方式实现双赢。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瑞典模式的本质是劳资权力的均衡,其表现为福利”。 这种权力均衡的劳资关系在法律上即为劳动法所确认。第三,与广泛的社会福利政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财政法和金融法。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包括失业救济、养老救济、住宅福利、医疗保障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等方面的法律。同时,由于瑞典是以高税收维持高福利,故而财政税收法对于维持福利政策也有其重要意义。此外,“充分就业”既是瑞典的一项社会福利目标也是一项经济发展目标,因此政府采取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兴建公共工程、补贴解救私人企业等措施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为此即需要建立和完善财政、金融方面的经济法律。 由是观之,瑞典福利经济法的特色就是通过以上三个方面反映出来,这也是瑞典经济法时空性存在方式的具体表现之所在。我们之所以要对资本主义世界比较典型的市场经济模式作如此分析,旨在表明,任何国家经济法的发展都表现出时空性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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