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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方法和途径(4)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我们主张把商品经济关系和行政关系“一分为二”,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是不是用肢解民法和行政法的办法,来主观臆造地建立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法律部门呢?不是的。我们认为法律部门的建立和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各个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事实上,就民法本身来讲,它的调整范围,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要说肢解的话,那它一直是处在被“肢解”的地位。比如婚姻家庭法、劳动法、土地法都是从民法体系中分裂出来的,现在有的同志还主张把继承法从民法中分裂出来,并入婚姻家庭法,这也是不无道理的。至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自来就存在着争论,如有人主张,财政法就不应当包括在行政法之内。总之,我们一个总的想法是,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宜太宽,而宜按照法律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把那些虽然是同类的,但又有一定特征的社会关系划分出来,寻求建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我们之所以主张按照法律专业分工的原则,建立我国的经济法体系,是从法律的最优调整出发来考虑的。一般说来,对行政关系和商品流通关系,可以不“一分为二”,正如一个工厂可以搞“大而全”,也可以搞“专业分工”一样,而问题在于,究竟是“大而全”好,还是“专业分工”好,当然是专业化分工好。当然,宜分则分,绝不意味着,法律部门分得越细、越多就越好,总之要适度,以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为原则。

  第三,边缘论。即在两门以上的法学学科的边缘地带,建立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现代科学的发展,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边缘学科的出现。;如果说,专业化是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的话,那末边缘学科则是这种趋势的必然结果。可以说,没有边缘学科,也就没有众多的科学门类。事实上,现今出现的许多自然学科,都是属于边缘性的学科。这是由科学对象之间,以及人们在方法沦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性质所决定的。当今,边缘科学已经经历了第一代、第二代和第三代约发展过程。第一代边缘科学的产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产生在两门相邻学科的边缘地带。如物理学,它与化学相结合,形成物理化学等;与工程学相结合成医成工程物理学;与生物学相结合,形成生物物理学。第二种是用一门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去研究另一门学科,而诞生一门新的学科。如生物力学、生物磁学、放射生物学以及仿生化学等。第二代边缘科学,是以自然界的特定的客体作为研究对象,在广泛运用许多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综合性学科。如环境学科、能源学科、海洋学科、空间学科以及生态学科等。第三代边缘科学,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如系统工程学、管理学以及法医学等。现代科学的发展,日益表露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互促进作用。由于边缘科学的产生,从而出现了门类比较齐全的自然科学体系。现在,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说,人类对自然的控制力量,要比对社会的控制力量强大得多。这恐怕不能不归功于边缘科学的发展。可以说,边缘科学的出现,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一个飞跃。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是从方法论这个角度去讲,它们仍然存在许多联系和相类似的情形。我们不妨在它们之间作一些类比。当然,类比不当,就可能成为“东施效镶”,但类比得当,则可以从中得到启迪。我们的意思是说,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可以建立边缘科学,那末,在社会科学领域内同样可以建立边缘学科。当然,边缘学科的建立,不是随心所欲,不是从两个以上的学科中各抽出一点,拼凑一个什么样的学科。任何一个边缘学科的建立,它总是有一定的边界条件,这就是学科之间的某种内在的联系,正是这种内在联系,要求建立一个与原学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新学科。同时,任何一个边缘学科的建立,总是为了某种客观需要,以解决必需解决的问题,否则,就成了无的放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学属于上层建筑。“法的关系正象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生活条件”。从法国拿破伦法典诞生一个半多世纪以来,各国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显然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里,我们不想把问题追溯得很远。我们只是想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一纵向和横向;统一的经济关系。所谓纵向经济关系是指国家机关在实施对国民经济的管理过程中与社会组织所发生的隶属关系,这主要是指计划经济关系,所谓横向经济关系是指社会组织之间在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基于平等、等价、有偿的原财而发生的经济协作关系,这主要是指经济合同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体制,所以,这两种经济关系,一般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密切联系在一起,是相互交叉而产生的。这就决定了许多经济过程是纵横统一的。这一方面表现在它们存在形式上的统一,即这两种是互为条件而存在的,发生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而实行一定的横向经济关系。又必须依赖于,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表现在纵向责任和横向责“任的统一。这也就是说,即使在没有双边关系的情况下,上级机关。也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比如,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承担责任。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的典型形式,就是济计划和经济合同的统一;领导责任和合同责任的统一。这种统一的经济关系,就必然要求用统一的法律来进行调整。这种统一的法律,既不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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