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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刍议(6)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第二,积极完善循环经济所特有的基本制度。循环经济是环境保护的新发展,必然要出现传统环境保护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一些新制度。这些新制度包括:

  1.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过去在计算国家的GDP总量时,从未把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对环境与资源的破坏计为经济发展的成本,其结果是“不仅引起社会成本和效益不清晰,使GDP总量与经济发展实力发生脱节,而且会误导经济决策”[11].如果建立了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就能使我们对社会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效益与所付出的代价有清醒的认识,进而可以对我国的后续发展能力有正确的估计,这一点在资源不足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对于我们制定正确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至关重要。

  2.环境标志制度。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环境标志是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征的用语和(或)象征符号。环境标志标明产品从生产、使用以及回收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保护特定环境的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损害极小,有利于资源再生和回收利用。[12]环境标志制度有助于消费者选择优质的环境安全产品,在消费的过程中激发其环保主体意识,同时也可以促进产品生产者将环保因素贯穿于整个商品生产过程,努力改变其产品的环保形象,生产出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

  3.环境税收制度。美国为控制二氧化碳而征税,并对采用环保先进工艺建成的设施5年内不征税;日本对法定污染防治设施免征不动产税,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减少企业纳税,对“低公害”车辆减免产品税。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较薄弱,目前仅限于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资源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税收制度也有所规定,如第35条“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的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第36条“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在未来的循环经济立法中,也应把环境税收制度列入其中,作为推行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4.绿色消费制度。绿色消费实质上是指以可持续的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进行消费。绿色消费在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使自然资源的消耗最少,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最少,从而使消费的结果不致危及人类后代的需求。[13]该制度鼓励使用耐用产品,有限使用可降解的一次性消费产品,而对以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料的一次性产品的生产与消费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限制。

  5.财政环境投入与信贷鼓励制度。一些国家对企业的污染防治设备、技术研究及开发项目提供财政补贴、贴息贷款或优惠贷款。如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努力采取必要的金融和税收措施,鼓励企业修建和改进公害防治设施”。我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也有规定,如第33条“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第34条“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循环经济的立法中,来自国家财政的直接支持,将成为循环经济资金的重要来源。

  6.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源于美国的可出售的排放许可证制度,它规定排污权可以出售给排放者或非排放者,而且可以进行转让,是一种灵活的污染控制手段。目前我国已在6个城市进行了“大气排污交易”的试点,我们可以逐步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推广全国,并在循环经济的立法上把它确认下来。

  ㈤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内容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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