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育体制的改革,教育政策和教育理念的转变是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体制的前提。目前教育投入体制的诸多问题,都是由于依然存在计划经济年代下的户籍管理的属地管理原则的教育体制以及“精英教育”的教育政策和教育理念,这与现代社会城市化发展、知识经济社会及和谐社会格格不入。教育和教育政策首先要适应社会的发展,要改少数精英教育为“大众无差别教育”。早在二千多年前,我们的圣人就曾说过“有教无类”的话,今天这“无差别教育”的教育理念理应得到更广更好的传播,要把保证教育的公益性和教育公平作为教育政策的基础性目标,持续增加国家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加强对教育腐败与教育特权的监督。在公平、效率、自由等重大的教育政策目标之中,教育政策应把公平作为基础性的政策价值目标,这种教育政策和教育理念也将是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体制的前提和依据。
(三)加大投入,调整结构,让公共财政教育投入大幅度向弱势群体倾斜。教育投入占GDP的比重是衡量一国教育投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研究表明当人均GDP达到800—1000美元时,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下限为4.07%—4.25%.我国人均GDP1998年已经超过了800美元,现已超过了1000美元,但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只有3.28%,可见我国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太低。要实现教育与经济的良性发展,加大教育投入刻不容缓。首先按分级财政体制改革我国公共财政教育投入体制,借鉴发达国家对基础教育确定标准办学水平和实行职位轮岗的做法,完善我国义务教育投入“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教育成本分级负担制度,实行中央对省,省对县的教育均衡化转移支付,并由中央对全国的义务教育承担兜底责任。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要尽快通过《预算法》的修改得到保证,将公共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该比重可参照国际上同等发展水平国家的平均值来确定)写入《预算法》,以法律的形式强化教育投入总量。其次优化教育投入结构,根据教育产品的不同属性制定不同的投入政策。义务教育属于“纯公共品”,应由政府无差别均等地提供,承担其全部和最终的责任,并将政府这一职责写入《义务教育法》,以法律来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且公平的受教育权。对于“准公共品”的中、高等教育,因其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可依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利益原则,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渠道,采用拨款方式起导向作用,以补助和贷款的方式给予支持。最后建立弱势补偿的政策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公共财政除了加强对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的直接资金补助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实行倾斜政策,取缔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校之间的重点与非重点之分,代之于均等化的义务教育;对城市“外来人口”的子女应和当地户籍孩子一样,就地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高考,平等竞争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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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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