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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下)(4)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五)计划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变化,对我国计划法的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1992年成为经济法学界研究计划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在此之前,经济法学界普遍认为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因为计划法的调整对象涉及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无所不包、无所不在。在此之后,学者们对计划法的性质、内容、地位及作用的认识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对计划法的研究似乎也进入了一个相对沉寂的阶段。

    董玉明所著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划法研究》是这一时期中青年学者对新形势下计划法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研究的一部论著[16].在这部论著中,其对市场经济计划法的基本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涵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运行规律、计划法的概念与地位、作用与原则、渊源和体系等方面,同时也探讨了计划法律关系、计划的法治化问题,以及计划法律责任等基础问题,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法是“国家调整在计划编制、审批、实施、调整、检查与监督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和经济特征,其归属于经济法,有利于与相关经济法的协调,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认为计划法的立法原则有: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原则、遵循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指导性原则与指令性计划相结合的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奖惩相结合的原则。在其论著中,还探讨了计划法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一些专题,如中国计划体制模式的演变及其法律意义,国家计划法律问题、地方计划与计划单列的法律问题、企业计划法律问题、计划决策违法犯罪问题研究等。

    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之后,计划作用于经济的领域、方式、强度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但计划仍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计划法仍然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国家运用计划来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

    (六)财政税收法

    财税法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分配正义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中青年学者对财税法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邱本对财政法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财政法具有保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平衡,能够减轻经济波动,烫平经济周期,稳定宏观经济,能够实现社会公正的功能。财政法的性质是一种强行法,是一种确认和规范政府行为之法,是一种宏观调控法。财政法的原则包括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财政公共选择原则。[17]

    徐孟洲对税法的基本原则也进行了研究,他按照新的分类方式对税法原则作了分类:分为公德性基本原则与税法政策性基本原则;分为税法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税法程序性基本原则;分为税收实质性基本原则与税收形式基本原则。从而帮助我们从新的角度认识了税法的基本原则。并且他还对税法公平原则、税法效率原则、税法的无偿性财政收入原则、税收的宏观调控原则和税法的税收法定原则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加深了对税法原则的认识深度。[18]

    刘剑文对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作了较为系统的介绍,并较紧密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论述了在我国应当如何批判性地对其加以借鉴和运用、乃至贯彻[19].他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同以西方社会契约思想为基础的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进行比较,认为后者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20](P166-167)。与传统的对税收法律关系认识不同,刘剑文认为国家征税是以人民同意为前提的,而税收收入最终又被用于为人民提供公用事业或公共物品,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纳税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是平等的[21].另外作者在对我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后,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症结是“国务院权太多,地方权太少”,因此我国应当构建一个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和纵向效力从属关系相统一,且内容构成有机、结构比例协调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20](P214)。值得一提是他还对我国税法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展望进行了专门研究。[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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