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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14)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经济法在重新调整自身的同时,也开始重新审视了自己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基于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自由竟争(看不见的手〕和国家必须(看得见的手)两种机制不同作用、地位、目的的认识,人们逐渐认识到,商法是与市场机制相联系的,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实行干预的手段。商法属于私法,强调意思自治为原则,具有较强的国际性,而经济法属于公法。经济法不能取代商法,商法也不能替代经济法,二者应有机整合。〔59〕

  第三,正确认识商法与民法的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法和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了。这为商法学在下一个世纪的崛起准备了很好的条件。但是,商法学的发展也面临着很多的困难。其中之一,就是如何正确认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这是商法学复兴道路上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在中国法学界有一种很流行有观点,即民商合一的“根本原因在于现代社会中已不存在几百年前的独立商人阶层,绝大多数人已经直接参与到商品经济活动中来,大量原来的商事活动现在变成了一般民事活动。因此区分民法商法实无必要。即使仍坚持民商分立的国家,在理论上及商法条文中都承认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凡在商法未作规定的,一律适用民法典。事实上,在民商分立的法国和德国,其商法典已支离破碎。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民商合一已成为发展的趋势”。〔60〕针对这一观念,有人著文指出,在中国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这关系着商法有无存在的必要,商法以什么形式表现的问题。随着时代进步,民法商事化,商法民事化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对于民商合一还分立问题的理解不能绝对化。不论是分立,还是合一,均不能影响商法规范的存在的发展。民法与商法在其法律表现形式和作用范围方面仍各有独立性。〔61〕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地位的确立,商法学已经进入了全面复兴的初步阶段。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学中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三足鼎立”新格局已经形成。商法学作为一个年轻的部门法学,开始活跃在中国法学的大舞台上。从1995年开始,《法学研究》在其中国法学研究年度回顾专栏中,专设了民商法学研究评述(1996年改为民事法学研究评述,并在其中对于商事法律研究专设了一节,1997年则专设了商法学研究述评的专文)。商法学复兴还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研究队伍的形成和研究机构的初步建立。研究队伍和研究机构,是一个学科建立和发展的基础。近几年来,随着原来经济法学界有部分人开始转向商法学的研究上来,一批年轻学者也加入到了商法研究的行列中来,许多在校的研究生对于商法的学习和研究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商法学研究队伍已经初具规模。一些教学研究机构开始建立了专门的商法研究机构,如北京商学院建立了商法研究所等。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开设了商法或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课程。??

  二、有关商法问题的学术论著不断问世。基础理论研究,是一个学科建立和发展的前提。关于商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除了已出版的比较系统的商法学著作外,如李玉泉、何绍军、左海聪等著《中国商事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王书红编《中国商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和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商法系列》外,在一些法学刊物上还发表了一些专题论文,如孙起斌《我国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探析》(《法律科学》1993年第2期)、徐学鹿《应加快商事立法》(《法学杂志》1993年3期)、徐学鹿《论商法调整的对象》等等。同时,梁慧星主编的《民商法研究》、王保树主编的《商事法论集》的出现,也为有志于商法学研究的学者提供又一个论坛。本期商法学研究的主流,是对商法部门法的研究。随着《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商事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破产法》的重新起草,商法研究的重点是讨论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票据法和期货交易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有趋于实务性和技术性的倾向,研究的深度、广度都有所提高。〔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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