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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5)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在对商法进行研究现实需要的推动下,二十世纪初期,出现了一批由中国人翻译、编译和编著的商法学著作。由于西方商法制度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比较成熟,而中国传统律学中又没有相对应的内容,同时,商法的技术性强,而与道德伦理等文化价值准则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当时的商法学著作绝大部分是对于国外商法学著作的翻译,或以国外商法学著作为基础进行编译、编著的。属于这一类的著作主要有雷光宇据日本志田钾太郎《新商法论》编著而成的《商法商行为》(1907),据日本教习在京师法律学堂讲授内容而成的《京师法律学堂笔记》中的《商法总则》、《商法(有价证券,船舶)、《破产法》(1911),秦瑞王介、郑剑译述的日本松波仁一郎著《日本商法论》(总则、会社、商行为、手形、海商),陈时夏据日本商法学家青木*!二氏著作和志田钾太郎讲授编译而成的《商法海商》等。另外,在当时的《译书汇编》、《政法杂志》、《政法浅说报》、《法政介闻》、《预备立宪公会报》等法律报刊中,也发表了一批由留学生们翻译、编译的国外商法名家的论著。 ??

  由此可见,在二十世纪初期中国商法学已经产生。那么,中国商法学产生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呢?其产生的标志又是什么呢?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很难对中国商法学产生的具体历史进程,作非常细致的描述。从现在掌握的资料来分析,本文认为,1907年和1909年召开的两次商法大会及其所形成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的编辑完成,标志着是中国商法学的正式产生。??

  商法大会,是中国第一次全国性的专门讨论商法编辑问题的民间组织的大会。在两次商法大会上,工商业者和法学专家共同研究了中国商法典的编制问题。在第一次商法大会上,与会代表共同确定了商法编订的主要部分以及编订的次序,即第一编为公司法,第二编为契约法,第三编为破产法,第四编为商行为,第五编为手形法即票据法,第六编为海商法,第七编为总则。在第一次商法大会之后,预备立宪公会商法编辑所指派秦瑞王介、孟昭常等五人任编订员,分任商法各编的起草工作。至1908年12月已编制完成《公司法草案》一编,商法编辑所将此草案附理由书及浅说约四十余万字,分送各地商会征求意见,并邀请各地商会派代表到上海开会讨论。1909年12月《商法总则编》又告编成,因商法第二次大会召开在即,也一并公告讨论,其理由书约十余万字。1909年12月19日,第二次商法大会在上海召开。在会上各商会代表对于商法编辑所编定的草案进行了讨论和修改。最后,大会公推秦瑞王介、孟昭常二人在完成草案修改后,为代表赴京,将商法草案呈部。同时指出其它未完之商事法令必须继续编缉。此次会议的《商法总则》与《公司法》后称《商法调查案》。其上呈部之时,恰值清王朝原定之《钦定大清商律》已不适用,法律修订馆的《商律草案》尚未出台,农工商部准备修订公司章程之际,故为其采纳。在稍事修改之后,定名为《改订商律草案》,呈资政院审议。但因辛亥革命爆发而搁置。后来民国初年公布的《商人条例》、《公司条例》就是在此基础上制定颁布的。??

  清未商法大会是中国商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商法学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商法总则理由书和公司法草案理由书,是清未商法制定中的一个重要商法文献,也是中国人对于中国商事立法问题进行研究的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理论著作。因此,本文认为,1907年和1909年召开的两次商法大会及其所形成的《商法调查案理由书》的编辑完成,标志着是中国商法学的正式产生。??

  二、中国商法学的初步发展:1912年至1928年??

  中国商法学在这一时期有了初步的发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商事立法活动的进一步开展。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华民国成立。民国政府在建立之初就把商事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在《南京临时政府宣告各友邦书》第八条中,民国政府明确表示,要改订民法、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的种种限制。由于“编辑法典,事体重大,非聚中外硕学,积多年之调查研究不易告成”,民国政府暂时援用前清的商律和破产律。1912年5月14日,民国《大总统秘书厅交商部拟定商律文》中指出,“从速调查中国开矿办法及商事习惯,参考各国矿章、商法,草拟民国矿律、商律”。同年7月,民国政府成立法典编纂会(1914年更名法律编查会,1918年又更名为修订法律馆),专司法典编纂之事。民国政府法律修订馆对于商事法典的编辑进行了长时期的工作,但进展缓慢。1921年华盛顿会议召开,中国又派团参加。施肇基代表中国又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十大原则,与会各国继续反应冷淡。最后,在美国人休斯(Hughes)的提议下,通过了一项决议,即各国各派委员一名,组成治外法权调查委员会,考察在中国领事裁判权现在之情形,中国法律、司法制度以及司法行政状况。 经考察后, 由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再行决定是否应立即放弃治外法权。〔30〕这一决议促使北洋政府在法典编制上加快了速度。北京政府特饬修订法律馆加速各类法典的编纂。1922年北京政府修订法律馆“因旧案未能适用,新法急待商订”,开始起草《票据法》第二次草案,1924年春又由修订法律馆外国顾问爱斯加拉起草商法,其中《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的草案于1926年至1927年陆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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