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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商法学之大势(7)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三、中国商法学的初步发展:1928年至1949年??

  一九二八年至一九四九年,是中国商法学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时期。??

  为立法服务,对立法进行学理解释和注释研究,与立法同步发展,是中国商法学发展上的一个总体特征,也是三十年代以后中国商法学发展的重要特色。在1929年一年之内,南京国民党政府就基本上完成了商事基本法律的制定。其过程大体如下。??

  1929年6月5日,胡汉民、林森提出《民商划一提案》,经审查后由中央政治会议第183次会议议决交付立法院,确立了“将民商订为统一法典,其不能合并者则分别立单行法规”的原则。1929年11月5日立法院按民商合一体制完成《民法债权编》,把商法总则中的经理人、代办商,商行为中的买卖、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订入《债权篇》。与此同时,立法院商法委员会等机关也开始起草各项单行商事法律。1929年8月14日,中央政治会议议决《公司法原则》。同年12月完成起草工作。12月5日交立法院第64次会议修改通过。12月30日公布,计6章共233条。《海商法》也于同年12月完成,12月17日交立法院第66次会议。本次会议议决将《海商法》草案交商法起草委员会与民法起草委员会审查,并于同年12月24日、26日立法院第68次会议修改通过,颁布实行,计8章174条。《票据法原则》于1929年完成,中央政治会议第193次会议议决照原则起草。商法起草委员会于1929年8月23日完成草案拟订,中经修改补充于同年9月28日交立法院本年第55次会议修改通过,同年10月30日公布,计5章139条。《保险法》于1929年12月30日公布,但末定施行日期,一直未真正实施计3章82条。??

  商事立法飞跃性的发展和商事法体系的完整性,刺激了中国商法学的迅速发展。而这种发展的情况,完全可以从三、四十年代蜂拥而出的商法著作的数量得到证明。到1949年为止,本期出版的商法学著作已经大大超过了前三十年出版商法学著作的总和。这些著作覆盖了从商法一般问题,到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交易法,信托法等所有具体商法学部门。本期商法学著作的特点是系列性。当时比较著名的商法学家大多都出版了从商法一般理论到各基础性部门法的商法学著作。如王效文先后出版了《商事法概论》(1931)、《商事法要义》(1947)、《中国公司法论》(1930)、《新公司法论》(1948)、《中国票据法论》(1930)、《海商法论》(1933)、《中国保险法论》(1930)等十几本著作。王去非出版了《商法原论》(1931)、《公司法要论》(1931)、《票据法要论》(1931)、《海商法释义》(1930)、《破产法概论》(1930)等。另一位商法学家王孝通著作出版的情况与上述两人的情况基本一样,出版了《商法要论》(1931)、《商事法概论》(1937)、《中国公司法论》(1932)、《票据法要义》(1934)、《票据法精义》(1939)、《中国海商法论》(1933)、《中国保险法论》(1933)、《现行破产法概论》(1937)。其他比较著名的商法学家还有张知本、丁元普、王家驹、何基鸿、李浦、戴修 王 赞 等人,就商法学中的具体部门出版了专著。在四十年代,由于1943年领事裁判权被废除,使中国法律普遍适用于在华的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如何对待外国公司,成为了1946年修订《公司法》的热点问题。这一立法课题,带动了四十年代对于公司法的进一步研究〔32〕。从中国商法学与商事立法的关系角度来说,本期商法学发展有一个值得重视的特点,即在法典编辑上采用民商合一体制与商法学的独立发展是同时出现的。清政府和北洋政府在商法制定上都采民商分立制,即制定单独的商法典。但是对于民商合一还是分立的问题一直存在着争议。在清末,翰林院侍读学士朱福铣,依据日本法学家梅谦次郎的理论,曾向清政府提出采英美之制,不编定独立商法典的主张,但未被采纳。〔33〕在民国时期,对于民商法典的编辑问题,也存在着分立还是合一的问题。中国民商法学界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一些研究。出版或发表了一些论著,如朱学增《民商法应否分立之商榷》、崔仲彝《民商法统一论》、吴炯昭《商法民法分合论》。南京国民党政府在制定民法典时,提出了编订民商合一法典的主张,其理由是,第一,西方民商分立是因为在历史上商人是一特殊阶级,而我国自汉初弛商贾之律后,四民共受治于一法,商人本非特殊之阶级;第二,编定民商合一法典并不防碍商法注重进步的性质;第三,民商合一法典与商法之国际性并不矛盾;第四,民商合一已成为世界立法之新趋势,我国何可独与相反;第五,人民在法律上应平等,不能因职业或行为不同即特别订立单独法典。这不仅是因为职业种类繁多不能遍及,而且与平等原则不合;第六,商行为标准难定,第七,商法规定事项本列一定范围,无法以总则贯穿其全体;第八,民法商法关系密切,民商分立在适用上不便。〔34〕在采用民商合一法典编辑体制后,虽然也有人把民商合一视为民商合并,但是商法仍然作为一个基础性部门法存在着,商法学也是作为法学的重要独立分枝发展着。这不能不说是本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特征,也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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