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商法论文 >
论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差异及其对我国民事立法的(6)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二)效益优先的体现

  效益优先体现在商法原则和商法制度的各个方面:首先是将商事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即将主体范围延伸到了公司。公司制度的出现不但使主体范围由单纯的自然人扩及到了不具有自然思维能力的社团组织、使主体资本的筹集超出了单个自然人的能力和财力的限制、使主体人格不再依附于自然人的寿命而可以具有永久存续性、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是完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是地地道道的经济人。就行为来说,商事交易完全以营利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力求交易的迅速完成。因为只有交易迅捷,从事商事交易之人才能通过多次反复交易而实现其营利目的。因此在商事法上为了实现商事交易之迅捷要求,采取了很多具体制度,包括: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的定型化;权利证券化;行为的要式性和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等。

  商法不但以效益作为其最高价值目标,而且为了实现效益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牺牲公平,典型的如有限责任制度和票据无因性制度。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鼓励社会财富的拥有者积极进行投资行为,通过对这种个人逐利行为合法性的肯定和保护,以实现个人财富增加基础上的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值。但这一制度却以出资人的有限责任来对抗债权人的无限求偿权,实际上是将出资人的部分生产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就债权人而言,在既不能参与出资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不能监督其生产经营活动,自己又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承担别人的经营风险,显然有失公平。孙鹏博士认为公司中有限责任作为法律平衡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利益的结果,与其说是效益战胜了公平不如说是公平战胜了效益。有限责任是利益平衡的结果这个说法非常正确,但据此来否定有限责任的效益性恐怕有些牵强。通过分析有限责任制度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的设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资产所有人积极进行投资行为,将其手中的衡定财产转化成具有极强再生能力的活跃资本,最终实现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值。但这一制度实施的直接后果是牺牲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制度的实施及其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是以牺牲债权人的财产请求权为代价的。因此这一制度虽然对投资人和社会来说不无公平成分,但对债权人而言毫无公平可言。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制度的设计无论就其立法本旨还是就其实施后果来看,都主要考虑的是效益而非公平。票据无因性的出现其目的也是在于通过将票据关系与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严格区分开来,认为引起票据关系产生的民事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属于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的出现和成立虽然有赖于一定的基础关系的存在,但票据关系一旦产生其效力则主要取决于票据的记载本身,而和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则被切断。这一立法的目的显然也是为了加速票据的流转,并充分发挥票据作为信用工具、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等项作用。但由于票据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具有牵连性,票据义务的履行通常是作为基础关系的对价而存在的。因此在票据基础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消或没有履行的情况下,要求票据义务人单方面履行义务,对票据义务人显然有失公平。

  (三)效益优先的保障措施

  商法不但以效益作为最终价值目标,而且还采取了许多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这种效益的实现。表现为以强制性规定为内容的大量公法化规定。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为,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范畴,偏重于商事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强调商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商事行为的营利性,因而商法规范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和选择性。为尊重各类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培养其在商事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由竞争,国家对其活动通常不作干预,这些使得商法的私法性质十分显著。但与民法不同,为了防止私人的逐利行为危及社会的安定和秩序,商法中的许多规范都具有相当的国家强制性,从而使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限制,使商法自身具有了公法性的特征。如公司法中对公司注册与公告的规定、票据法中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刑事处罚条款、证券交易中对证券欺诈犯罪的规定等,均具有强烈的公法性。不仅如此,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本质属于私法的商法,其中却不可避免地包含有相当多的公法内容的规定。例如,各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登记的规定,破产法、公司法及保险法中的罚则,海商法中对于船长的处罚规定,以及票据法中对违反票据法的制裁规定等,都属公法性质。但是,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属于公法化”,而是表明商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商法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私法原则和精神所支配,公法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往服务的地位。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