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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方式调查与思考(6)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第二,职业介绍监督存在真空。由于当前社会上广泛存在的都是营利性职业介绍所,他往往以取得报酬为根本出发点,因而欺诈现象屡见不鲜。正如上文提及的某些工作月薪两万等,据职业介绍所的工作人员介绍,所谓的公关人员要交介绍费500元,保安介绍费200元,我们简单估算了一下,仅此一笔,职业介绍所一个月便可获利七八万元之多,有些曾经遭受过职业欺诈的同学告诉我们,这些工作并不可靠,用人单位迟迟不肯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最长六个月的标准。部分单位竟与职业介绍所串通一气,骗取所谓上岗费,上岗不久即以莫须有的原因将其辞退。而如此种种,都与他们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不力造成的。从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劳动市场规定》来看,对从事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定还是较为具体的,如禁止下列行为①超出核准业务经营范围;②提供虚假信息;③超标准收费;④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⑤为无合法执照的用人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⑥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欺诈活动;⑦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⑧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可见有关部门执法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那么在现实中众多欺诈性违法行为为何又屡禁不绝呢?我们认为这是因为有关部门未能依法办事,执法不严。如一些职业介绍所五证不全,却照常营业,有关部门对投诉也不能及时解决,主管部门未尽监督职责,是导致职业介绍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重要原因,而一些报刊刊载相应招聘广告时,也未尽审查之责,社会监督缺乏更助长了违规之风。当然作为大学生本人,也应对此有理智分析,试想一个公关人员,何以月收入高达两万,恐怕这不过是骗子的骗术罢了,如果大学生本人不相信这些花言巧语,骗局何以得逞?

第三,立法尚欠完善。从相关立法来看,目前有关的法律规章有1993年7月劳动部发出的《关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管理问题的通知》;1996年7月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关于加强职业介绍管理的通知》;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这些规定往往是国家部要针对全国颁布制定的往往难以考虑各地具体情况。海南省作为有独立立法权的特区,应当制定出更为具体的规章,从而给予有关违法行为更大力度的打击。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招聘、招工广告管理的意见》中就对广告刊载招聘信息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要求中介机构必须标明中介性质等,当然海南的立法应针对海南的有关情况而制定。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广告主打着“信息公司”、“咨询公司”的名义以职业介绍之实,而实不上这些公司并无介绍职业的权力,他们往往注明非中介,吸引人才上门,却以信息咨询费等各种名义收费费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还有些违法者利用互联网招募人才和招揽客户,互联网已成为一些人才中介机构用来发布违法、违规人才招聘广告和进行非法人才中介活动的重要载体,更有些机构擅自设立人才网络,从事人才中介活动,自行收集,发布人才中介信息,而按照有关规定,没有人才中介许可证的网站一律不得发布人才招聘信息,不许从事人才中介经营活动。因而我省立法部门应根据现状制定相应规定,才能使执法部门真正有法可依,避免现实中有关部门所说国家法规不明确具体,不便执法的推辞。总之,加强职业介绍立法,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对于求职大学生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对于一个急切渴望就业的大学生而言,在寻找工作中被欺骗无异于雪上加霜。在这方面,加重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更为严格的法律制裁,才能使海口市职业介绍机构中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根治,使大学生就业渠道更为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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