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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道路的本源与规律(7)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一)当前中国法治阶段的概况及任务

  第五阶段的“特型”的原因我们已经论及,是中国“人界”式道路发展方式的一个必经阶段。经过第五阶段的洗礼后的法律,代表了相当的民众利益,人民当家做主的力量也有了一定的展现。但是重心依然在政府,更进一步讲,在领导阶层(不是阶级,因为在第五阶段的“人界”式道路转型后,西方意义上的阶级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中国人界式的“苍生本位”阶段已经开始步入)即中国共产党的掌握之中。法律的平民性较淡,即便是规定了也难以全面实施。此阶段最为显著的是两种性质的规则的存在:即明规则和潜规则。明规则的载体显而易见,成文的法律规范与政策文本;而潜规则则是作为领导层的中国共产党的特殊角色与权力的集中表现,它将中国“人界”式道路中的极具特色的人文思维方式在政权的层面上凝聚。究其本质,中国人愿意追求一种不受约束,无所不为的境地。当这种意识处于顺应社会发展潮流时,则光彩万丈;相反逆潮流而动时,则不择手段。不论是上升还是下降,中国人习惯透过某种束缚追求实质的效用。更进一层,从法的角度讲,即如果不遵循会怎样,怎样才能不守法,追求与认可的是不受规范制约的能力,而西方人则侧重于怎样利用法的规范保护自己。因此,东西方“人界”式与“物界”式的发展道路的不同,决定着其崇尚的方式的不同,信任的领域亦不同。因而这一时期的法不具有完全的现代意义的法的特点,更准确的说是西方意义的法的特点。但是,它却具有着更为巨大的潜在的发展趋势。那么,怎样将这种欠缺转化为从体系到内容都完备的中国式的现代法系,便是现阶段中国法治道路的一个重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重要承担者应为在当今中国社会最具影响力并且最能为大众认可的“游戏规则”的缔造者和推动者-中国共产党。现阶段的纯法律的作用仅仅是一个辅助型的推动。

  那么,这个演变的过程究竟是怎样一种状态?接下来我们需要首先阐述一下未来的目标,即第六阶段-局限型的平等法律阶段的具体特征。“局限型”在这里并不是指一部分人应遵守,另一部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遵守(那是第五与第六阶段过渡期的特征),而是描述了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具体内涵下面将阐释),是上一章所阐述的中国“人界”式发展道路中的以“人界”方式为引导社会前进重心的一个制高点阶段(即第六阶段)。这种制高点在中国的“人界”式发展道路上大致应该经历以下三次成熟:

  第一次,是以大唐盛世为代表的,它凝聚了中国古代文化的结晶,是“天人合一”(这里的“天”代表着一种以人(将人至于神的位置)为中心的统御自然万物的哲理)思想与封建忠义思想的结合。第二次,是以毛泽东时期为代表的,由于直接的生存的危机与内在的人文力量的弹性极限的共同作用,导致了“天人合一”(这里的“天”已经触及到了一种从社会协作角度的大同意识)的传统思想与马克思式的共产主义理想的交融结合。第三次,应该在我们将为之奋斗的第六阶段,这一阶段成熟的标志为“天人合一”思想与“容纳的自然化,人欲的平淡化”的完美结合。下面首先来看,何为“容纳的自然化”:容纳,这里主要指一种既浩瀚又平静的心态和境地;而自然,则集中表现为一种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与客观世界根本规律在很大程度上的平衡与融合。而这一阶段最为集中的是体现在政治人物身上的“大国心态”。我之所以这样认为,是因为我觉得中国以“人界”为重心的发展进程的极点是在一种相对局限的生产力水平下(因为还未转移到以“物界”为重心的第七阶段,因而生产力水平不会非常高)达到一种引领阶层(社会力量的重心)的普遍的相对“高能化,高德化”(就前边的人欲平淡化而言);与此同时,现代意义上的法系力量亦能借此机会发展壮大,从而完成社会前进的引导力量的重心的移转。那么,这种“高能化”具有哪些针对性,具体又当怎样运做呢?其针对的症结我想主要应当包括就内在能力而言的中国人明显的一些弱点(从根本上讲,是“人界”式道路的必然弊端的体现),诸如在相当程度和范围内呈现的“缺乏创新”,“惰于实践”,“恐惧外族”等等劣根性的存在。再来看“高德化”的方式,在这里主要是指“人欲的平淡化”。平淡欲望,是针对中国特有的症结而出炉的特有的方式。人的欲望,这里主要指享受的欲望,包括惰欲,贪欲,情欲等等。这其中尤以情欲最难控制。在反腐行动中,中共高官的纷纷落马,几乎都与情欲的放纵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贪官几乎无一不包养情妇,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原毕业于清华大学的厦门市副市长赵克明,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的讲道:“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我抵抗的住,但是,女人这关我过不了”。足以见其危害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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