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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实现法治的途径(4)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首先,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和不足。首先法律体系尚不完备,还有不少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其次,八十年代制定的许多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要求,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最后,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7]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要实现法治目标,就必须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首先,要逐步提高立法的质量,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其次,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从社会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再次,要抱着对立法精益求精的态度,改变以往“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当前,在立法工作中还要注意总结以往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广泛调查研究,听取社会各方面建议和要求,适时制定新法,修改、补充旧法,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努力提高立法的整体质量,强化可操作性。

  其次,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最终实现司法法治化。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保证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和法治目标实现方面发挥非常重要作用。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许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现象。甚至有些学者认为“目前法治建设的最大难题是我们的司法干部队伍素质太低,严重阻碍了法治发展的进程”。[8] 这就要求推进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其一,下决心整顿司法干部队伍,采取“清源治流”,把那些道德素质低下、法律修养浅薄,,甚至是“三盲”的人坚决清理出司法队伍;同时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不仅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法治化的关键所在。其二,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司法程序,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司法权力的行使。其三,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及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把司法人员活动置于国家和社会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其四,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改变“先定后审”的审判方式,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五,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用职权,转变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倾向,防止行政权干挠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第三,进行法治观念的革命,在社会中宏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中国社会几千年的人治历史使许多与法治格格不入的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这就为法治的实现设置了许多无形的障碍。为破除这些障碍,宏扬法治精神,我们必须进行法治观念的革命。(1)要彻底铲除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培养现代法律文化的底蕴。我国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人们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与中国古已有为的“民刑不分”、“法即刑论”的传统思想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法律工具主义在人们思想中表现为法是阶级工具、法是国家工具、法是政策工具、法是司法工具等形式,这种观念导致政策、纪律甚至长官命令等“工具”与法律“工具”并存,法律价值在人们心目是愈益弱化,法律只是对罪犯进行刑罚的代名词。这一方面不利于我国法律权威建立,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我国社会法律文化底蕴的培养。只有彻底铲除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才能逐步在社会中形成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法律是保护公民利益的根据、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权威的法律文化氛围,最终使用权法律成为大众的信仰。(2)肯定权利,在现代法律文化氛围中宏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权利总是和义务相联系,在义务和权利两者中,义务总是和秩序相联系,即遵守义务意味着某种秩序的存在;而权利则总是与自由相关联,享有和行使权利意味着某种活力的存在,意味着创造和发展。如果过分强调义务则社会就会凝固,相反肯定权利则促进了社会的流动和进步。在我们推进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肯定权利则愈能显示其社会进步的“摧化剂”的作用。因此,在现代法律文化氛围中宏扬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防止权力和义务过分扩张,在秩序和稳定中求得社会快速发展,构成了现代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也构成了培育法治观念以推进法治发展的民众基础形成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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