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试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摘 要]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重要内容,培养具有独立司法人格的同质法官群体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关键所在。针对目前我国法官价值取向政治化、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构成非专业化以及法官与社会关系亲密化的现状,提出应当加强法官的教育培训,创建新型的法官制度,理顺法院的内部外部关系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构建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提供条件,从而促进个案的公正审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人格;司法公正;法官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宪法原则,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为组织上的独立,即法院整体的独立;二为裁判的独立,即法官个人的独立。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没有法院整体的独立,就无所谓法官个人的独立,但光有组织上的独立而无法官个人的独立,则不能谓之为司法独立。所以,司法独立的实质是具有司法独立人格的法官的独立。而法官个人能否独立,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司法人格。

  一、法官独立司法人格的内涵

  法官的独立司法人格,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官将公平和正义看作是司法活动的终极目标,并具有为实现和捍卫这一目标而努力甚至献身的情感和品质,以及在具体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基于对事实的认知和法律的理解表现出的行为和心理的总和[1].其中,公正司法的理念、崇尚法律的精神和自我独立的意识是法官独立司法人格的基本内容。

  (一)公正司法的理念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要实现的最高价值。在西方国家作为法院标志的正义女神一手执利剑,一手托天平,无论是“利剑”,还是“天平”,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所必需的,“利剑”在于惩治邪恶,“天平”则是衡平利益,两者异曲同工。作为纠纷裁判者的法官,应清楚认识到自己的天职就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在其内心中,公平正义是最高价值的东西,是他一生的追求,任何东西都不能替代。只有在外界的任何影响都无法动摇其对正义的信仰时,法官才能在意识上和行动上独立,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公正的认定,对法律规则予以准确适用。如果法官缺失对正义的信仰和追求,就不可能公正独立地进行裁判,那么,司法裁判也就变成了毫无意义的游戏,不仅不能解决纠纷,反而会产生许多新的纠纷。

  (二)崇尚法律的精神

  法是公平的艺术,它不仅是一种制度和工具,更代表一种理想和追求,本身隐藏公平正义的价值,所以,人类自古以来就有崇尚法律的传统。从“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到“一旦法律失去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就不再有力量。”[2]从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到苏格拉底至死不越狱,都表达着人们对法律的遵守与崇尚。“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3],也就是说法律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能否体现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需要整个社会的尊崇,尤其是使法律得以运转的法官必须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也只有具备这种精神和信念的人,才会对法律充满敬意,才能把法律看作是自己的第二生命,视为能够为之献身的事业,才能严格依法行事,不背离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果让一个根本不信仰法律,不尊重法律精神的人来承担保障法律实施的作用,必然会产生“监守自盗”的负面效果,从而曲解法律,强奸法律精神,使法律的神圣性和正义性失去内在的动力,也使法律成为偏私的理由和工具。

  (三)自我独立的意识

  波斯纳曾言:“法官希望独立就像学者希望得到确定的学术职位一样。法官不想成为有权势者的仆人。但如果独立性仅仅意味着法官按照他们的意愿来决定案件而不受其他官员的压力,这样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并不显然会以公众利益为重,人民也许仅仅是换了一套暴政而已。”[4]所以,作为特殊职业者,法官必须将自己置于无任何非难余地的地位,应本着职业道德和社会良知来保证公平和廉洁,保证不为私欲所动,敬法慎独,淡泊宁静,既不动于个人的功利得失,也不动于他人的喧闹和奉承,用自己高尚的道德节操和人格魅力牢固地筑起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