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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www.110.com 2010-07-24 15:32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我国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和教育制度最早出现于晚清时期。在社会深刻变革之际,法学教育既显得有些仓促和被动,同时又带有某种速成的意味。因为“作为把旧人过渡到法政新人的一座桥梁,法政学堂承担了新旧法制转型时期的过渡任务”。〔1〕民国时期,随着政府逐步意识到法学教育对于国家治理的深远意义,以及法学教育自身的积累与对外交流的增加,参照大陆法系模式的法学教育机制在中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北京政府期间(1911—1928),法政学校数量不断增加,法学一直是最热门的专业,但此时的法学教育明显带有一种盲目性。南京政府时期(1928—1949),在一些自觉的法学教育家的批评和呼吁下,政府对法学教育机构进行了精简,对招生人数进行了限制,并建立了与法学教育相衔接的全国司法考试制度。〔2〕由于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结合起来,因而促使法学教育步入了相对合理的发展轨道。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在废除旧法的基础上全盘照搬了苏联的法学教育模式, 在强调“政法教育”的同时,分离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一方面,法学教育(政法教育)的目的实际上变成了专门培养充实国家专政工具的人才;〔3〕另一方面,从事法律职业并不须以拥有法学教育背景为前提(此举既使中国司法回复到了古代非职业化的轨道,又开启了新中国司法非职业化的先河)。1957年以后,过于频繁的政治运动使得原本就缺乏法学水准的“政法教育”更加萎靡不振,与法律有关的课程微不足道。〔4〕在法学唯意识形态论和专政工具论的作用下,〔5〕1969-1976年间,政法院校几乎全部被撤除,法学教育因此也就成为一片荒芜之地。

  文革结束后,法学教育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水平逐步提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大学本科教育、成人专科教育和司法人员在职培训三分天下的局面。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状况仍然延续着。直到2002年3月,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为标志,新中国的法学教育才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对法律规则需求的日益增长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法学在中国越来越成为了一门显学。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6〕无疑,法学教育的繁荣有利于法治理念的传播,有利于满足变革中的社会对规则的大量需求,从而有利于促进现代法治国家的形成;但如果“泡沫成分”过多,造成一种一哄而上的虚假繁荣,那就有可能导致法治建设的南辕北辙。事实上,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虚假繁荣的景象。

  首先,法学教育行业缺乏严格的准入标准。自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目标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有了区别于计划经济的根本性转换;在遗弃旧有规则的同时,新兴的市场经济存在着对新规则的大量需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便是这种需求在法学界的集中反映。但是,面对市场经济诱人的需求,相关部门显然在还没有进行深入细致思考的情况下,就开始在法学教育行业“大干快上”了。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机构除了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政法院校和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之外,还包括中专、高职以及分别隶属于公、检、法系统的培训机构。由此导致了法学教育层次的随意扩张,在普通高等学校法学本科、硕士(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教育之外,还存在着大专、中专甚至高职以及五花八门的成人教育,如夜大、函授、业大、专升本等。经济利益的驱动以及相关部门想当然地认为“只要加快培养各个层次的法律人才就能加速法治建设的进程”是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然而缺乏严格的行业准入标准致使法学教育在“遍地开花”的同时并未能如预期的那样迅速改变中国的法治环境;相反,由于各种形式的成人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蜕变成为心照不宣的“文凭买卖关系”,这非但无法培养学员内在的法治意识,反而促成了其投机取巧的观念;而大专、中专、高职等教育形式根本就无法胜任传授博大精深的法学知识,又何谈培养法律人才!由此也就造成了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法学资源浪费、法律职业精英匮乏之间的深刻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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