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生证据(4)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2、关于取证的规制。一方面再生证据不仅对原生证据所证明的犯罪事实起辅助证明作用,还对反侦查和反追诉活动中产生的伪证罪(《刑法》第305条)、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刑法》第162条)等违法犯罪活动起着直接的证明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再生证据”是“原生证据”。因此,收集好有关证据对于打击“原生”犯罪及由之引发的“派生”犯罪都将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再生证据的形成可能由于侦查谋略的运用使然。创造条件促使反侦查行为的进行,进而收集再生证据,类似于“诱惑侦查”。有鉴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需要对再生证据的收集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笔者认为,再生证据取证中应贯彻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对所有再生证据都应严格甄别。反侦查活动中,为混淆视听,有关人员故意制造假象,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各种信息混杂,需认真仔细分辩,避免放纵罪犯,殃及无辜;二是对培植型再生证据的培植要严格控制。培植的主体应合法,应由执行侦查任务的机关及其承办人员实施,培植的技巧要以不冲击社会良心,不导致虚假证据产生为限,因为,如果侦查人员指使、激发有关人员实施反侦查行为,因而产生再生证据,该证据便不具有可采性。此外,培植的过程要符合有关侦查的法律规定,要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控制。
最后,笔者认为,还应从立法上完善侦查手段的种类,将电话窃听、秘密搜查,以及电子证据的取得等获取再生证据的方式明确规定为合法的侦查手段,使再生证据的收集真正以法律的形式得以规范。
参考书目:
1、《刑事证据法原理与适用》樊崇义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48页。
2《刑事证据运用研究》杜世相著,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49-50页。
3、《刑事证据法论》台蔡墩铭著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出版 第317-318页。
4、《刑事证据运用研究》杜世相著,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50页。
- 上一篇:政治童工刘胡兰
- 下一篇:浅析法院网络保密管理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