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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真谛--探索实用法学的第三道路(6)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那么,既存文本对于续作者的约束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的确,既然文本的约束不能脱离于作者的解读,对于什么是连锁小说的整合性以及怎么把故事接着讲下去等问题的回答当然会因人而异。但是,对于续作是否忠实于过去的故事构成、算不算狗尾续貂的评价还是可以客观化的。试举一例:曹雪芹只完成了《红楼梦》的前八十回,来不及等后半部分定稿就去世了,为了弥补缺憾而写作的续书许许多多,但比较能得到社会公认的只有高鹗(续作者尚无定说)的后四十回,就是高氏续作,也还是被人指责不仅思想和艺术价值较原作逊色,而且还有许多与前八十回的情节不整合的地方。在这样的评判方面,并不存在判断一个续作是否尊重文本、是否妥当的客观标准,只有依靠竞争性选择的客观化机制-“货比三家”、“优胜劣汰”。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这种客观化评价只限于作者圈内是否可行,要不要读者以及社会舆论的参与?

  德沃金所设想的竞争性选择却是限制在一定条件下的,是在法律准则、司法实践以及最能使这两者获得正当性的解释理论之间不断探求的反思性均衡。在这种循环反复的过程中,选择的主体始终是法官,其典型是在处理疑难案件等方面具有超人的学识、技能和洞察力同时又不受时间限制的海格立斯(大力神)法官。选择的目标是得出关于权利的正确解答(right answers) 而不是政策或者裁量。选择的根据是与既存的法律体系的整合性,例如遵循先例的原则、立法权优越的原则、变更判例的程序要件等等。因此,德沃金把法律解释的客观化机制基本上局限在职业法律家的语言共同体的范围之内,甚至也没有考虑律师的解释、检察官的解释与法官的解释的关系,当然更不像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那样把法院之外的市民个人间的互动关系和社会常识也纳入法律推论的视野 ,不像富勒(Lon L. Fuller)那样为司法活动另行设置一个“舆论法庭(the forum of pubilc opinion)”。

  显然,德沃金相信并且也希望别人相信,即使在法律文本有欠缺或者不明确的场合,其背后仍然存在着具有整合性的法律秩序,司法判断只要与既存的文本整合就可以万事大吉。换言之,法永远是或者应该是完美无缺的,这既构成解释的前提条件,又导致解释的当然归趋。因此他所构思的法律解释学模型,给人以一切权利义务都来源于既存的法律体系、肯定可以从中推导出来的印象。如果真的是这样,新的问题和矛盾都可以由海格立斯法官运用超人的能力统合到既存的法律秩序之中,正确的解答都可以与已经叙述出来的法律故事衔接得天衣无缝,即使在词不可达意、解释难以圆融的场合,法律依然能让好的法官心领神会一般的法官心往神随。总而言之,法还是全知全能的主宰者。表面上看德沃金承认了创作性解释和司法的造法功能,其实他转了一大圈又回到了起点-法律决定论的思维模式。如果说在孟德斯鸠的眼里法官之口是法律的传声器,那么可以说德沃金看到的法官之口就是法律的自动发声装置,两者的区别仅此而已。

  二、关于议论的法学理论

  1 法律推理与法律议论

  跳出德沃金的理论框架来考虑审判的客观化机制以及正当性证明,可以发现“法律帝国”的首都不仅有王子(法官)们的理性殿堂 ,而且还可以也应该有普通市民们纷纷议论的阳光广场。与法官汲汲于规范的整合性、审判的统一性的态度不同,市民更关心是公正不公正的道德问题以及司法能不能保障或实现自己切身利益的功利问题。这种现实的关心是如此具体、尖锐而迫切,很难容许法官像解读小说那样超然。一旦法律推理以及相应的判决与市民的公正感觉或者利益要求之间相距过于悬殊,就可能出现法律秩序的正统性危机-被舆论认为是不公正的法律决定得不到尊重,被舆论认为缺乏效力的法律手段没有人来积极利用。为了避免这种危机,显然法官有必要倾听市民的呼声。这也意味着除了文本与作者的视线往返之外,还应该考虑作者与读者之间的相互主观的作用以及舆论的力量。舆论法庭的出现并不一定导致“法律帝国”被“选择的共和国” 所取代的结局,但是无论是法官还是市民都肯定因此获得更大的选择余地。关于实践理性和法律议论的各种学说就是在这种意义上引起广泛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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