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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至1949年我国司法界概况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1912年成立南京临时政府,推举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不久孙让位于袁世凯。不料袁更施阴谋,唆使驻守北京、天津、保定等各城市的北洋军哗变,大肆抢劫直隶省藩司的国库与商民财物。袁世凯以华北动乱不安,非彼留驻北方镇压不可为借口,而定国都于北京。北京政府成立,首先筹设各级司法机关,赖以维护社会秩序安定,巩固其统治权。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以下简称南京政府)成立,迄1949年祖国大陆解放,南京政权消灭止,其司法机关仍沿用旧制,并无大的改变。

  一、司法机关的建立

  北京政府设司法部,土掌全国司法官员任免,各级司法机关的设立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宜。设大理院与捡察署于北京,为全国最高的审判与检察机关。各省设高等审判厅与检察厅,各大城市设地方审判厅与检察厅,分别在各该管辖区域行使审判与检察职权。全国未设法院各县,由县政府兼理司法,县长代行检察官职权,另设承审员审理民刑诉讼案件。

  南京政府设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后改隶行政院),主管各级法院的设立、司法官的任免及一切司法行政事宜。另设最高法院与检察署,为全国最高审判与检察机关。均是委派新人充任其职。成立不久,所有新任法官能力不够,深感难胜其任之苦,纷纷请辞或自愿降职者众。南京政府毅然召回原北京大理院与检察署旧有推检官员,齐赴南京任职,以充实最高法院与检察署的审检重任,更选调部分北方旧有司法官员充实南方各省法院。当年曾有“革命军北伐,司法官南伐”之谑语。各省高等、地方审判厅易名为法院,各级检察厅易名为检察处。只有少数首长更换新人,旧有推事、检察官员全部留用,仍任原职。

  1940年以后,经过严格培训,确实具备业务才能的司法人员殊感不足,故增设法院甚少。例如日寇侵华时期,沦陷区许多法官退到后方,还有新培训出的400余司法官,故后方各省增设了一些法院。但区域最大的四川省,仅增设法院十余处,为全省法院28处之半。其他各省情形,可以想见。全国未设法院各县,先由县政府兼理司法,陆续改设司法处,仍由县长代行检察官职权,省高等法院选派审判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将来增设法院创造基础。

  二、司法官的培训与选任

  北京政府成立,设立大理院、检察署,遴选曾留学日本专攻法律者充任其职。江庸、余×昌等法学名宿,先后充任大理院长。石志泉、陈景昆、何基鸿等名教授,曾充任民刑庭长,并选任京师法政学堂毕业成绩优良者,如潘恩培、翁敬棠等人充任推事或检察官。当时京师法政学堂、北洋法政学堂及河南、四川,等省法政学堂毕业生,多被任命为司法官员,司法人员的队伍初步形成。这批新进法官,学识经验不够,执行审判颇感困难,乃开办司法人员讲习所,任命法学家沈家彝为所长,深入讲习民刑各法,更以审检实务训练为主。毕业学员依其成绩优次,派充各地法院后补或学习司法官。至南京政府成立,这批法官多已升任高、地法院正缺推事与检察官,以及各省高等及地方法院的首长。

  学习推事与检察官的提升,一般须三年时间,经过考核,择优提升为候补推检,方可独立办案。无论正缺或候补推检,每月须将其主办案件的判决与处分书,呈报上级法院审核,评定优劣,作为升降之依据。学习人员提升候补较易;候补人员提升正职推检较难,常有逾期十年尚未获得提升者。盖非如此严格选拔,不能保障真能正确依法执行司法权、德才兼备之司法官员也。此乃德、日法系国家选任司法官之先例,为我国旧司法行政部门一贯采用的制度。

  三、司法官的待遇与保障

  司法官的薪俸高于一般行政官员,期收足以养廉之效。最高法院院长为特任,民刑庭长、推事、检察官等均为简任或荐任最高级者,检察署长为特任。各省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的推事、检察官等均为荐任,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院长为简任,其同级检察处首席检察官等均为荐任,书记官等为委任职。正式监狱典狱长为荐任,看守所所长为委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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