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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至1949年我国司法界概况(3)
www.110.com 2010-07-24 15:33



  日本侵华,华北沦陷,北京的华北政务委员会,亦开办过司法人员讲习所日本投降后,南京司法官第十届高考录取者,大半是该所毕业的学员,成绩均列前茅。

  六、法院的组织与职权

  最高法院受理各省高等法院上诉案件,只作法律引用上正确与否的审理,如认为案情事实上有怀疑时,须发还原审法院重作调查审理,纠正错误,另作公正的审判。因为最高法院只作法理审,不可能作事实审之故。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监督指挥全国检察工作。检察官对于上诉刑事案件,提出意见书,送刑事庭作为刑事辩论蓝本。各省高等法院分院,分设民、刑庭,各设庭长一人,配备推事二人,采合议制,资浅推事先发言,以多数意见为判决理由。最高法院民、刑庭除庭长外配备推事四人,合议程序同前。同级省检察官对刑事上诉案件提出意见书,并出庭参加审判或辩论,受理告诉人对于地方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不服提起抗告的案件。关于汉奸罪等特种刑事犯罪,均以高等法院为第一审。各地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刑事被告或检察官,对于地方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须提出上诉意见书。关于刑事自诉案件,检察官并可出庭执行职权。按规定,各级法院的合议庭或地方法院的独任推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涉,本院院长虽可提出不同意见,但无权强制主审人员采纳;兼行楦察官职权的县长,亦不得妨害承审员依法所为之判决。

  最高法院有解释法律疑义之权,其解释例与民刑上诉案件的判决例,按期登载于《司法公报》上发表,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全国均须遵守勿违。

  检察官为了保扩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被告不利、判刑过重之判决,如不服时,亦应依法代表被告利益,出具上诉理由书,提起上诉。

  检察官均持有司法行政部颁发的指挥证,当其外出侦查案情或须立即搜查、追捕罪犯等紧急情况时,可出示指挥证,商请当地军、警机关予以协助,均不得拒绝。所有协助之军警人员,必须听从检察官的指挥,不得抗拒,以有助于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顺利进行。

  北洋政府年代,政府财政官员趁第一次世界大战金法郎贬值时机从中法贷款中大肆贪污。青年检察官翁敬棠坚决检举提起公诉,为避其迫害弃官而去。又抗日战争前夕,在上海发动群众宣传抗日救国运动的沈钧儒等七君子,被上海警备司令部逮捕,移送苏州的江苏高等法院检察处法办。当时社会舆论大哗,主办检察官认为抗日救国无罪,正拟不予起诉时,忽接蒋介石电召该处首席检察官孙鸿霖赴庐山面见,亲自威迫孙鸿霖屈服,孙返苏州后曲解法律,以妨害邦交罪嫌而对七君子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审判辩论结果,显然无罪。但主审者既难罪及无辜,又不敢骤然宣告无罪,乃采取拖延不决办法,等待时机,抗日战争爆发,始得无罪释放。这是当年政府最高权威者干涉司法的恶例之一。又如,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地方法院检察官对于财政部赋税司司长高秉坊的贪污罪行提起公诉后,经重庆地方法院刑事庭审理、判决死刑一案,虽当时孔祥熙充任行政院长,为了营救他的老同学、亲信旧部属高秉坊,曾竭力设法托情,但主审该案刑事合议庭的推事,不受外界干涉,执法如山,这种大无畏精神,颇得国人称赞。又如,日寇飞机轰炸重庆时,江北县打鱼湾民生轮船公司,为了保护其修船厂机械的安全迁入山洞中,开凿山洞工程,采用人工点燃火药爆破洞石的办法施工。有一位僻远山区第一次来大城市的石工,在洞底深处点燃火药后急往外逃中跌倒,触及洞口电机设备,电花喷射引起火警,幸未发生大火。该贫农立遭逮捕,押送重庆警备司令部,被控告为汉奸纵火。经军法处侦讯,尚无汉奸罪行,但犯失火罪行,特送江北地方法院检察处法办。该处检察官以触犯失火罪提起公诉,送请江北法院刑事庭审讯。结果认定被告系无电器常识的山区农民,在山洞深处点燃火炮,急奔逃避炸伤,失足触毁电器设备而引起火警虽属实情,但是该被告生长在僻远深山,根本不知电力之危险,对于洞口电机不能触及一事,既无认识,当然不会注意。过失犯之构成,“当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三条件必须具备。该被告既不认识电力之危害,缺乏能注意其危险的思想基础,当其急奔出洞之际,虽不注意失足,但缺少能注意的条件,不构成过失罪,更非故意,自应宣告无罪。虽然民生公司经理卢作孚闻讯,怒气冲天,主办检察官也不服,声请上诉,但第二审重庆高分院仍然认定被告无罪,驳回上诉。此乃严格依法办案方能保障公民法定权利案例之一。又如,江北县水土坨镇,一未婚船夫与一尼姑通奸,竟被镇长泥人抓获,捆绑游街后送江北检察处。经检察官讯明,法无处罚明文,被告并不犯罪,予以释放,反以该镇长有妨害自由罪嫌而提起公诉,经法院依法判处三个月徒刑,缓刑一年,以警效尤。自从提审法公布后,警局羁押人犯不得超过24小时,凡被其羁押的本人或其亲属,均得请求法院提审,警察局不得拒绝(违警者例外)。又如日本投降后,天津警备司令部稽查处,曾逮捕有汉奸罪嫌之中华火柴厂经理赵莱,久押不决。其家属请求天津高分院检察处提审,因被告非军事汉奸,军事机关无权审理,应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审判,立将赵某送交法院检察官提起公诉判刑。以上均是司法权独立行使,受到外界尊重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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