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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是软监督(2)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长期以来,新闻媒介一直被看作或从来就是党和政府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的工具,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并成为党政机构的组成部分,由国家财政拨款,并以行政手段摊派发行。由于新闻单位的官办色彩较浓,一直习惯于代表政府说话,“监督”一词,本身又带有一种“以上对下”性,故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始终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极大的政治权威。媒介的主要功能也就表现为政治性。舆论监督虽然其法律性质是一种权利,但是在我国特殊体制下又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权力化”,新闻媒介隶属于不同等级党政机关的特点,又异乎寻常的表现出不同等级的新闻媒介及其记者的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权能的不同。舆论监督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权力”面纱。真正意义上的舆论监督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已演变成党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延伸,并淡化了其主体应有的积极性和独立性,强调的是代表政府对社会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也造成社会心理和社会观念对舆论监督本质的认识偏差。

  从西方情况来看,在某些资本主义国家,新闻媒体,新闻自由一度被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成为一项制度性权力,媒体对社会舆论已有绝对的影响力。但是,这种未经民选膨胀的“第四权”在理论上或从法治化角度来看,仍然存在着名实不符的缺陷,同时,从我国实行的议政合一的政治体制来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离即分权制衡制度,显然还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根本不会出现拥有所谓“第四权”的新闻媒体与舆论监督。况且,从我国现在及将来的发展形式来看,报刊已由单一的机关报体制转变为以党报为核心的多品种、多层次、多功能的综合报业体制,绝大多数报刊社不再是某些机关、团体的一个工作部门,而逐渐成为真正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国家对媒介的管理和控制也以从以前的直接控制转变成宏观的指导,并逐渐取消行政拨款。新闻媒体的职能和舆论监督的性质正在回归其民间本位。新闻媒体享有的自由,其实等同于在新闻媒体工作的每个人享有的自由,与普通人没有什么差别。普通人通过新闻媒体发表言论和通过演讲发表言论也没有什么本质差异。

  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具备人大、行政监督的刚性特征即实质上的裁定和执行机能,但这种信息型的“软监督”同样可以产生强大的无形力量。如前所述,由于国情的不同,我国的政治体制不具有分权制衡的特点,对待权力过度膨胀和腐败,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乏力,实践中许多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干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仍在蔓延,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的报纸、广播、电视大量担负着表达社会舆论,帮助实现社会调整,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只有利用传媒,来揭露违法犯罪、揭露腐败,才能保证我们政权确实掌握在人民手中并按人民意志去运用。舆论监督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新闻媒体不仅可以有效的发现背离法律的现象,而且既可将自己调查了解到的这些违法现象在新闻媒介上暴光,促使偏差行为主体强化自律,也可将此信息迅速有效的传递给有关机关,呼吁和督促有关权力部门于以解决和采取纠偏措施,以推动社会的“硬性”手段,进行他律。舆论监督的巨大社会影响力是上述任何一种模式的监督所不能替代的,他可以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从而形成一种巨大的压力。新闻媒体运作的及时性、广泛性和舆论监督的公开性,也决定了舆论监督在我国整个监督体系结构中的不可缺少性和重要性。

  应该讲,强调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在我国这样一个正稳步走向现代化和民主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有其特定的必然性。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又不可能都成为直接的管理者,而只能把具体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各级干部去行使,通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职权来实现各项职能。虽然大部分干部都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履行公仆的职责,但也应该看到,由于各种社会、历史的原因和影响,仍有少数公职人员出于个人目的,以权谋私,持权枉法,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对权力的行使不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和纠正滥用权力的现象,必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侵犯人民的利益,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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