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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文明秩序(3)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这四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变化多端,孰先孰后,颇有争议。权威主义者可能会说权威先于一切,有了权威,便有了秩序;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均以权威为转移,依靠权威可以建立制度,也可以创造共同认许的概念范畴,更可以从上向下强迫老百姓接受这些概念范畴和制度安排。制度主义者可能会说制度先于一切,权威凭借制度安排得以施威,概念通过制度安排得以体现,没有制度,一切都流于空泛。价值中心主义者可能会说一种秩序乃是一些价值的体现,权威与制度无非是价值的反映,两者的功过得失最终仍需要以一定的价值予以判断。在一个集体主义者眼里集体意识高于权威和制度,权威的意志与制度的安排如果违反集体意识也不能长期存在,而普遍认同的概念范畴也是以集体意识为基础的,事实上对于这四者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往往反映出独裁与民主的心理意识。

  文明秩序是人类文明的产物,其创始者是人。因此,理解文明秩序便不能脱离开对人的理解。假定人具有三种相互关联但又界线分明的属性:心、灵、脑,与这三种属性相对应,产生了三种秩序,分别为道德秩序、宗教秩序、和法律秩序。感情发自于心,信仰凭籍于灵,理智产生于脑,而道德诉诸感情,宗教诉诸信仰,法律诉诸理性。三者实为人类文明秩序建立和发达的首要条件。就理想而言,三者统一于某一文明秩序时,这个文明秩序便是完美的文明秩序,可以称之为三维文明秩序。然而截至目前的人为秩序,或偏重宗教如伊斯兰诸国,或推崇道德如古代中国和朝鲜,或独尊法律如欧美各国,基本上是一种一维的文明秩序。一维的秩序是健康的秩序,但不是理想的秩序,因为它往往会培养出一维的人,正如马库斯批判工业社会时所指出的那样。

  在宗教秩序中,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一不在宗教教义和原则的规范之中。上帝作为概念范畴的创造者、制度的设计者、世界的本质和生命的源泉享有最终权威,自由与公平的追求完全寄托在对它的服从上。“敬主”、“合约”、“拯救”、“赎罪”、“盲目崇拜”等等是最基本的研究范畴和行为价值。在道德秩序中,社会通常以经年累积的道德原则来为自己辩护。为了维护社会安定,个人的抱负、集体的文化创造,以及其它社会活动统统被收容在伦理道德的范围内。道德秩序对人的欲望采取控制的态度,讲究修身克己,把化解纠纷和睦共处看作最理想的社会状态,期间道德享有无上的权威。供研究并指导人们行为的主要概念范畴包括“忠孝”、“仁义”、“礼让”、“中庸”、“和”、“信”等。与之相反,法律秩序对人的欲望、创造性、及生产力采取放纵的态度,人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追求自己的欲求。个人的欲求具体化(外化)便表现为权利;为了保障权利,就需要法律,法律因此被看作最终权威。“权利”、“义务”、“法治”、“侵权”、“合法性”等构成法律秩序的概念范畴系统。

  有四种状态必须要加以区别,即秩序井然、非秩序、无秩序和混乱。当一种文明秩序内部协调,并与在它的环境中形成的常规运行一致,这种状态即为秩序井然。这就是说,有两个条件需要满足。第一,文明秩序中的概念范畴、制度设计、权威以及集体秩序意识先要达成一致,不能自相矛盾。第二,文明秩序必须与日常生活中的常规相适应。当秩序内部不协调,或秩序的某一部分与常规的某一部分相矛盾时,就会出现非秩序。非秩序的前提是有秩序,它不同于无秩序。无秩序通常指一个社会的基本框架已经崩溃,而在该框架内形成的社会常规仍然存在。当一个社会的最终权威受到怀疑,共同的价值范畴已经解体,而民众的意识也模糊不清的时候,就会出现无秩序。无秩序意味着凭机会统治,有可能通向混乱,但还不是混乱。当一个社会中权威衰落、价值崩溃、制度冲突、常规失调时,这个社会便产生混乱。混乱标志着文明秩序的终结,通常出现在暴力革命、叛变、或重大自然灾害之后。混乱可能通向新的文明秩序,也可能通向非文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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