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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思考法律与文学(2)
www.110.com 2010-07-24 15:34



  既然提到了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了,就不得不多说两句。尽管法律与文学的题目在美国法学界早就有了,[13]但是作为一个法学运动或领域或流派,却是自1970年代以来主要在美国法学院内发展起来的;目前,美国各主要法学院都设有法律与文学的课程,反映了这一运动的广泛影响。对这个运动,冯象已经作过很好的概述,[14]无需我在此再多说什么。在此,我只想交代一下这个运动对我的影响以及与我目前这一研究的关系。

  到目前为止,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细致分来,如同前面已经提到的,可以有四个分支,一是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将法律文本以及司法实践当作文学文本来研究其修辞和叙事,从这一进路看来,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应当予以解释和理解的故事;[15]近年来甚至有一些作者用文学方法讲述法律,[16]这就是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同时还研究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对法律分析其他可能的贡献,特别是解释;三是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0f literature),研究各种规制文学艺术产品(包括著作权、版权、出版自由、制裁淫秽文学书刊、以文学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以及四,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法律。[17]但一般说来前两者可以且常常被归为一类,第三分支与传统的法律研究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研究没有多大差别。因此,更多学者认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两大分支,即作为文学的法律(作品和理论),以及文学中的法律。[18]这两个方面都对我有所影响,前者影响我更早,但后者对我的启发更大。

  先谈论前者。如同70年代的许多青年一样,我也曾经爱好过文学。文学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不可能之生活的一种弥补,它帮助人们理解他/她当时甚或永远无法进入的生活和人。但是到了80年代中期,由于专业的限制,由于对于理论思辨爱好的增长,由于到美国留学、远离了中文的文学环境,我已逐渐放弃了年轻时的梦。我接触到了美国的法律训练,尽管我不喜欢它太过技术化的一面,但是美国法学院的不尚空谈、反对宏大理论的思维训练却给我很大影响。事实上,当时美国法学院流行的案例教学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围绕着故事和法律文本展开的解释。这种训练使得我开始越出传统的法律边界,看到了我自己关心的法律与社会问题。但由此而来的我的判断是,文学和法律截然不同,并且很难交叉。

  改变我的一个主要影响来自“作为文学的法律”。如果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那么可以说,“作为文学的法律”当时主要关心的是法律解释问题。大约在80年代中后期。当时(至今仍然如此)我对美国宪法和美国司法制度、特别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和解释很感兴趣;但我又感到困惑,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的解释总是令我难以捉摸,特别是如果仅仅从宪法的文本或围绕美国宪法的大文本来看。从注重法条和概念的学术传统中出来的我当时还不能真正理解美国的案例法传统,我还是倾向于把法律视为文本;我不能理解美国的宪法实践其实与宪法的原始文本没有如同人们想象得那么多的关系,不理解宪法法律话语更主要是一种社会的话语实践,其含义是在美国的司法实践的传统中界定的;我不理解语词的标准含义和实践含义从来都不是来自字典(包括英汉词典),而是社会实践界定的。特别是在80年代中后期,美国曾有一场关于宪法文本的原始含义或本质含义是什么的大规模的争论。[19]这场争论实际是一场政治力量的角逐,[20]但以学术的名目展开,各方都运用了大量的学术资源。作为一个不熟悉美国实际政治过程的外来者,我居然把这场有强烈政治背景的学术争论或者用学术包装的政治斗争当成了一个纯学术问题,努力从理论上寻求某种解。

  就在这一寻找过程中,我遇到了作为文学的法律。这一分支的当时的核心观点大致是,文学作品的解释方法可能有助于法律的解释,例如文学作者的原意,理解者的再创造,理解者再创造的社会条件,语言的问题等等。也是在这个探索和学习过程中,我逐渐接触了哲学阐释学、分析哲学以及与阐释学有关的社会学、人类学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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