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上)(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为有理有利地打击侵略者,林则徐主持翻译了瑞典法学家和外交家瓦特尔(Vattel,旧译滑达尔)所著《国际法》(据奇蒂 J.Chitty英译本)中的大部分内容,译成汉文后定名为《各国律例》。瓦特尔的国际法曾是18世纪风行欧洲的国际法著作,因此《各国律例》成了林则徐反击侵略者的有力武器。在《拟颁发檄谕英国国王稿》一文中,针对殖民者的非法鸦片贸易,他严正指出:“弼教明刑,古今通义,譬如别国人到英国贸易,尚须遵英国法度,况天朝乎!今定华民之例,卖鸦片者死,食者亦死。试思夷人若无鸦片带来,则华民何由转卖?何因吸食?是奸夷实陷华民于死,岂能独予以生?……故新例于带鸦片来内地之夷人,定以斩绞之罪,所谓为天下去害者此也”。12由于清楚国际间“如赴何国贸易,即照何国法度”,因此,在处理林维喜案中,他坚持要求英国殖民者交出殴死林维喜的凶手,按中国法律处理。指出:“杀人偿命,中外所同,但犯罪若在伊国地方,自听伊国办理,而在天朝地方,岂得不交官宪审办?……若杀人可不抵命,谁不效尤,倘此后英夷殴死英夷,或他国殴死英夷,抑或华民殴死英夷,试问义律将要凶手抵命耶?抑亦可以不抵耶?”13这些驳词,虽然不脱传统的夷夏之分,流露天朝上国的优越感,但其运用入其国即守其法这一国际法属地主义原则抨击侵略者,义正词严,无懈可击。

  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失败,领事裁判权的确立,终止了林则徐等人引进西法与列强抗争的行动。愚顽的清朝封建统治者只有在接受更大的打击以后,才能收敛它的狂妄虚骄,正视外来的文化。太平天国起义和第二次鸦片战争的爆发,随着殖民者的大量涌入,举办“洋务”的需要,为适应新的国际环境,西方法律再次以国际法为先导、输入中国。

  1861年,适应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办理对外交涉的需要,清朝廷循恭亲王奕等人之请,在清朝中央设立了地位在六部以上的专门办理对外事务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或“总署”)。为摆脱办理对外交涉中的“语言不通,文字难辨,一切隔膜”的困境,了解洋人“性情”,14奕等又于翌年奏办隶属总理衙门的京师同文馆,选取八旗子弟入学,培养外交人才。这是近代中国第一所学习外国语言文字和科学技术知识的学校。1862年6月11日,同文馆之英文馆正式开课,以后,法文馆、俄文馆、德文馆等亦相继开课。同文馆教习均为重金所聘外籍教员,学生课程除一种外文外,还有天文、数学、物理、化学、地理、国际法和政治经济学。西学终于在壁垒森严的封建统治铁壳中挤开一条缝隙。

  在同文馆任教的外籍教习除给学生教授课程之外,同时兼事翻译。长期担任同文馆总教习的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于1860年翻译出第一部西方法律著作-惠顿的《万国公法》。1863年丁氏将《万国公法》书稿呈送总理衙门。奕大喜过望,称“此乃吾所急需者也”,15立即派人校对,于1864年由京师同文馆出版。适应搞洋务办外交的需要,西方法律的翻译,终于继林则徐之后,以国际公法为先导,再次进入中国。继《万国公法》之后,《公法会通》、《公法便览》、《公法千章》、《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各国交涉便法》等国际法著作,相继译成中文出版。据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和徐维则《东西学书录》统计,从1862年至1895年,共译出十八种西方法律书籍,其中八种均为国际公法,十二种的翻译者是外国人。

  在盛极一时的国际公法翻译中,《法国律例》、《新加坡刑律》、《西法洗冤录》、《比国考察犯罪记略》等西方部门法律法学著作,亦随之逐渐介绍到中国。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京师同文馆化学兼天文教习法国人毕利干(Anatole Adrien Billequin)翻译的《法国律例》(Code Napoleon)。这部译本内分《刑律》、《刑名定范》、《贸易定律》、《园林则律》、《民律》、《民律指掌》六部分。“刑律系分明解说指定,如干某例即获某罪,并应科以何刑”。“刑名定范,系陈明某项罪案应当某官员所管,该管应遵某例而科定其罪也。”“贸易定律,系陈明一切商贾交易之事,并于一切运载各货,或系雇赁车船,并车夫水手及铺户生意赔累倒行打账等事,均归贸易定律,因案按例衡之。”“园林则律,实为国家之要务,不唯可取其材,及于风雨之调顺与地势之通畅,并所有园林,有属之于官,亦有属之于民者,遇事均宜按例遵行。而仍有大关于农务者,向已议设农工之例,附入幅后,尚未刊行”。“民律,系制定民间一切私利之事。”“民律指掌,系制定各项范围,以便人人行其所执之权也。一遇因事到官,考其所执之权是否切实,如无异议,则其所执之权系为牢不可取之权,应令照权遵行”。16从这段文字艰涩的序例中,可以看出,这六部分实际上就是当时法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贸易法、森林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几乎包揽了宪法之外的法国的主要法律。正因为如此,所以《凡例序》开篇才说这部译本是法国“国民一切行止动作划一界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