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方议会议员通常是兼职的,需要大量常任的专家和职员从事行政的、技术的和日常的事务性工作。因此,在地方议会中,除设有各种委员会外,还聘用各种通用人才和专门官员。根据《地方政府法》,地方议会可以任命“他们认为为适当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官员”,但《地方政府法》和有关法律也规定了地方议会应当任命的某些官员,如主任消防员、社会事务主任、主任教育官等。大多数地方议会设有首席执行官,担任议会雇员的领导,并负责议会的运行和政策的协调。
四、地方政府的民主化和对地方政府的监督
根据法律要求,地方政府在决策中应当吸收公民参与。据地方政府联合会的调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在起草2001年-2002年财政年度中,90%以上的地方政府通过路演、公民投票、调查问卷和咨询等方式,征求了当地居民的意见。
1999年《地方政府(最优价值和财政)法》,要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地方政府必须征询居民意见以不断改进地方政府的服务质量,使之更加经济、有效。地方政府有责任将所有规划的申请进行公告,并征询居民对规划方案的意见。
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监督和对地方政府帐户的审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ssion),在苏格兰由会计委员会(Accounts Commission),在北爱尔兰由地方政府审计署(Local Government Auditor)负责。审计机构有权审查地方政府的绩效并提出报告。如果发现某一地方政府正在从事违法行为或审计机构发现应由有关机构或公众注意的任何事项时,审计机构有权获得他们所需的一切信息。如果有人认为因为地方政府的决定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可以向地方政府行政督察专员(Local Government Ombudsman),在苏格兰,可以向苏格兰公职人员行政督察专员(Scottish Public Service Ombudsman),寻求行政审查。
五、地方政府的职能
在英国,地方政府提供的职能根据地方政府类型和其在英国位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郡负责提供义务教育、个人社会服务、消费者保护。垃圾处理是属于郡的事务,但垃圾收集属于区的事务。区和自治市有自己的专门职能,如选民登记、保健、住宅、卫生、公墓和火葬场。它们也与郡分担其他事项的管理。
在北爱尔兰,地方政府负责有限的事务:街道清扫;垃圾收集和处理;娱乐、社会和文化设施;促进经济发展;旅游开发;公墓和火葬场。它们还负责某些调整性的职能。
有关地方政府的职能分担,详见附表。
六、地方政府财政
(一)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在英格兰,2000年-2001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计96.2万亿,[1]其中:收入补助拨款(RSG),占22%;综合收入拨款(HRG),占21%;收费,占18%;全国非家庭税(National non-domestic rates),占17%;议会税(Council tax),占16%;其他,占6%.
在苏格兰,2000年-2001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计10.8万亿,[2]其中:收入补助拨款,占32%;其他政府拨款,占20%;收费,占17%;非家庭税,占15%;议会税,占12%;其他,占4%.
在威尔士,2000年-2001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计4.01万亿,[3]其中:一般补助拨款,占62%;全国非家庭税,占17%;专项补助拨款,占3%;议会税,占18.6%.
在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确定的开支限度规定议会税的税率。区议会、单一的议会、都市区和伦敦自治市还征收各种地方税。
在北爱尔兰,未设置议会税,但建立了以财产为税基的税收制度。[4]
全国非家庭税是以商业和工业财产的估价为基础的,它由中央政府(在苏格兰由首席部长)每年确定全国标准税率,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并按人数重新分配给地方政府。但在北爱尔兰,工商税由地方政府负责决定、征收和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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