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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反腐败论(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第二,应以法形式赋予公民获得公务活动公开的主体权利。一方面,应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注:公民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是指公民有权了解立法机关审议活动的时间、地点、议程、辩论情况及所通过议案的内容,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论证和决定,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情况和队伍建议状况。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有责任公布经营活动的材料,公民有权查阅。)另一方面,应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公民行使知情权的,国家机关负有告知和解释责任。

  第三,借鉴国外廉政法规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对公职人员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从各国的现行制度来看,主要有:

  1.法院和行政机构的监督,这是监督的主要形式 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有庞大的法院和行政司法机构,如日本实行检察官体化后,指挥协调相当灵活。同时,他们有充足的办案经费和优良的侦查装备,尽管许多渎职官员规避法律的行为极其诡秘,但仍逃脱不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2.实行有效的财产监督 美国、日本、德国、奥地利等国家,都建立了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类似规定。美国政府专设政府道德委员会作为这一工作的专门主管机关,逾期不报者将受到追诉或民事处罚。同时,申报表可供公众和新闻工作者随时查阅。香港的《防止腐败法》规定,公务员所拥有的财产或收入,若超过薪金所得,而又不能解释其合法来源的,即以违法论。化名拥有或托亲属之名,亦属违法,廉政公署即可对其起诉。

  3.舆论监督 许多国家新闻舆论揭露政府官员贪污贿赂的新闻报道,受法律保护。由于同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迫使新闻媒体为争取读者而千方百计揭露政府官员的丑闻,稍有蛛丝马迹即穷追不舍,使政府官员很难长期营私舞弊而不被发现。如前几年日本首相相继下台,新闻记者发挥了特殊作用。

  4.社会公众的监督 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制度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公职人员的活动之中。

  在形式上,我国监督主体是相当全面的: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二是行政机关的监督;三是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和查处违纪党员的纪委检查委员会;四是政协、工、青、妇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的团体监督;五是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举报、控告、批评建议的群众监督;六是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但在监督实效上,这些监督主体的作用远没有发挥到位。如新闻媒体,本来在反腐败中应该是大有作为的,应该是最有力的监督工具。不少人“不怕上告,只怕见报”,可见报纸的威力。但长期以来报喜不报忧的宣传模式,使得批评报道由次要地位降到几近于零,不敢触动实际和深层次的问题,客观上起着压制批评的作用。现在我们的报纸要进行批评监督,很不容易,往往要经过某一级批准。这样做的后果是对官僚主义,特别是对腐败现象网开一面,是与发展人民民主背道而驰的。一张代表人民利益的报纸应该是敢于秉笔直书的,做无愧于时代与人民的代言者。

  就权力机关的监督而言,每届人大的监督作用越来越大,这是事实,但应当看到的是,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仍把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看成是“挑刺找麻烦”,是“多了一个婆婆”,甚至认为加强人大监督是削弱党的领导,是“同党委唱对台戏”,是“党委决定,政府办事,人大挑刺”。因而有些领导干部不重视、不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少数干部习惯于个人说了算,不能容忍别人监督批评。而一些人才专职常委对监督工作也同样有畏难情绪,认为人大监督阻力大、难度大,监督多了怕越权,监督少了怕失职,甚至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敢理直气壮地实行监督。为此制定一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法是极其必要的。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制也有待改革。检察机关具有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能,而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与地方党政领导有着某些极密切的联系。这在目前检察机关的财政权、人事权均归当地党政领导管理的体制下确难行使监督作用。这是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相违背的。在运作机制上,案件线索基本来自举报,未能像国外一样由检察官主动出击。据韩国一位搜查部检察官介绍,他们平时的主要工作便是主动分析哪一名官员可能贪污受贿,然后千方百计找到犯罪事实,反映了他们调度灵活、工作主动、职权独立、行动自由的特点,这是值得我们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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