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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思考(8)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五)关于公证人员的免责规定。

  按理说只要公证证据规则出台,公证人员的免责规定不订自明,即只要公证人员按规则行事,就无需对公证事项真实性方面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再说在证据规则中写上公证人员免责条款,也不符合规则体例。但是根据我国民众、媒体及管理层的观念和对公证的理解,作出公证人员免责的具体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放在证据规则中似有不当,应在其他规章中予以明确。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的免责规定是依国情而定制的。

  五、结束语

  从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算起,公证制度已实行了二十多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竟然没有一个事关公证文书真实性最根本的规定,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问题。如果说在前二十多年里公证工作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地位、作用还不明显,没有一个公证证据规则也无大碍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已得到较为充分的发展、建设法治社会已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及公证法即将出台今天,公证工作对建立和完善国家信用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公证证据规则已刻不容缓。

  浙江省嘉兴市公证处·朱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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