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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表法的4 个中译本的比较分析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摘 要:本文以实证的方法研究了十二表法的4 个中译本的西方语言版本依据,将它们与晚近的两个西方语言的版本进行了逐表的比较,指出了诸中译本中存在的一些错误,介绍了西方国家研究十二表法的新进展,在此基础了提出了重译十二表法的建议。

    关键词:十二表法;中译本;比较

    公元前450 年的十二表法被誉为“所有的公私法的源头”①,是罗马法史上的重要文献,正因如此,它在我国法史学界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到目前为止,已出版了5 个译本。它们是周先生的新旧两个译本②、张生的译本③,陈筠、防微的译本④,以及最老的厦门大学教授李景禧在1949年之前从日文本翻译的版本⑤。可惜最后一个发表在30 年代的朝阳学院的《法律评论》(连载两期) 上的这个译本如今已难以寻觅⑥,可以作为研究对象的只有前4 个版本。它们由于年代不同,依据的研究成果有异,因此在条文数目、条文编排和条文内容上都有所不同,为求直观,将这4 个版本的差异列表说明如下,并与我手头有的十二表法由拉菲尔。多明戈(Rafael Domingo) 主持的西班牙文译本(Aranzadi 出版社1998 年版) ,以及波兰学者让。扎布洛斯基(Jan Zablocki) 的波兰文译本(Liber 出版社华沙2000 年版,附拉丁文本) 相对照: (见文后表)

    一、 各种译本的基本差异

    对以下表格,可以作出如下分析:周的两个译本彼此差别很小,例如,旧译用“法律行为”的术语;新译(1990 年修订) 改用“要式行为”,以去掉前者过分现代的色彩。另外,在旧译中,第2 表第2 条被译作“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是审判叛徒(Hoste) 时,则应延期审讯”。在新译中,这一条— 8 7 —①②③④⑤⑥ 2001 年11 月20 日,我来到北京图书馆查找李景禧先生的这个译本。经过法律政策咨询室的指点,找到朝阳学院的周刊《法律评论》,它从1923 年创刊,到1937 年停刊,总共出了780 期,找李景禧的十二表法译文是大海捞针,我考虑李的回国时间,从30 年代的开始找,头晕眼花。最后在37 年的合订本上找到4 篇李景禧的文章,但未找到十二表法的译文。看来,李景禧先生的译文只可能发表在1937 年,可能这年的该杂志北图收集得不全。读到本文的同行有知道这一译本的信息的,望提供于我,将不胜感激。Cfr.Mijian , Diritto cinese e diritto romano , In Index , 1991 ,19 ,p. 351. 李教授1934 年入日本帝国大学法学专业学习,历任朝阳法学院、厦门大学教授。参见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载《法学研究》1997 年第6 期。他的译本的发表情况,根据2001 年11 月10 日米健教授给我的电话。谢谢他的帮助。刊载于《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年版,第144 - 157 页。所依据的版本是罗伯古典丛书中的《古拉丁佚文辑》(无年代) 英文译本。刊载于《世界著名法典汉译丛书》之《十二铜表法》,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无原文出处说明。旧译刊载于罗马法编写组《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 年版的附录,第364 - 371 页;新译刊载于周:《罗马法原论》,下,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第931 - 942 页。这两个译本依据的西文本相同,都是P. E. Girard 的Textes de Droit Romain 增订第5 版(1923年) 以及J . Ortolan 的Histoire de Legislation Romain (1875 年) 增订第9 版。李维语。Cfr.Livio ,Storia di Roma ( I - III) ,3 ,34 ,6 - 7.Oscar Mondadori ,1994 ,p. 447.就被改译作“审理这天,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外国人(Hoste) 时,则应延期审讯”了。改变的重点在于对Hoste 一词的译法,后一种译法是正确的①。可惜的是,同样含有Hoste 字样的第3 表第8 条,在两个译本中都仍然被译作“叛徒”(“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未作相应的改正。此外,两个译本条文数目的惟一差异是第8 表新译的条文比旧译多了两条,前者多出了“土地出卖人虚报土地面积的,处以虚报额加倍的罚金”和“出卖人所出卖的物件被他人追夺的,处以价金加倍的罚金”两条。与周译本将原始素材归纳为法律条文不同,陈筠、防微的译本的特点为标注了恢复十二表法的文本所依据的古典文献的来源。例如对第4表第4 条的翻译,陈筠、防微的译文为:“(奥鲁斯。格里乌斯, 《阿提卡之夜》, Ⅲ。 16. 12 :我知道,妇人如在丈夫死后第十一个月生孩子??,则〔因此〕发生案件,可能她是在丈夫死后才怀孕的,因为十人团写道, 人只经十个月诞生, 而不是十一个月) ”[1 ] (P147) .对这一毫无法律条文气息的原始文献,周先生将之译作一个典型的法律条文并转化为一个法律推定:“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2 ] (P365) ,并且未注明资料来源。当然,如果把十二表法理解为一个需要通过芜杂的原始文献还原的立法文件,周先生的译法确实地道,但也存在误解甚至篡改原始资料的风险。张生的译本完全照抄陈筠、防微的译本。可能由于抄袭太多,“译者”没有以很明确的方式署名。“张生”,疑为化名。西班牙文译本基本依据的是19 世纪末的德国潘得克吞学者布农斯(C. G. Bruns) 整理的拉丁文版本②,只有3 处如下将标出的不同。波兰文译本依据的是萨尔瓦多勒。里科波诺( SalvatoreRiccobono) 于1941 年在佛罗伦萨出版的《优士丁尼之前的罗马法原始文献》( FIRA) 一书,这可以说是离我们最近的版本。尽管如此,这两个版本彼此的差别很小。前者的第2 表有ab 两条;后者无;另外,两者的第5 表、第6 表和第7 表都有些许不同。此外,在最后的“无法确定具体位置的条文”中,波兰文本比西班牙文本多1 条。读者可注意到上表中普遍存在ab 条的现象,它产生于两种情况:其一,两条基本同义,但来源不同,故分别保留;其二,两条可能各保留了原来规范的一个部件,合并起来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规范意思,为求忠实于史料,仍然把两部分分开。对于这种在其他版本中都设ab 条的情况,周先生都把它们归纳为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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