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浅论唐代前期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刑事法律(5)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与军中从重紧密相联的是军中从快、从简。如8条:“诸有功合赏不得逾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战斗中执刑更加快速,有犯者即时斩首。43条:“或有弓弩已注矢而回顾者,或干行失位者,后行斩前行,不动行斩干失之行”。这样严厉断然的处置,才能保证全军一致,拼命作战。

  (六)对危害重要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从重处罚

  国防与军事利益是国家重要利益,但这种利益内部还有重要性的层次划分,同一种行为危害客体不同,处罚也不同。例如擅权罪。擅兴225条:“擅发军资杂物,徒一年”;238条:“擅出给戎杖兵器,徒二年”;224条:“(擅发兵)十人以上徒一年,百人徒一年半,百人加一等,千人绞。”擅发兵危害统治秩序,处罚自然重于前二罪。又如泄密罪。擅兴232条:“诸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两千里。”职制109条:“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注: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将作战计划密告敌国的危害性大大重于漏泄一般消息于非敌国,因此处罚大重于后者。

  从重处罚危害核心重要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体现这样一个原则,叫做“大事虽失不减,小事虽故不重”。保证作战胜利是大事,要从严、从重。擅兴230条:“诸乏军兴者斩,故失等。”疏议曰:“兴军征讨,国之大事。调发征行,有所稽废者,名‘乏军兴’。犯者合斩,故失罪等;为其事大,虽失不减。”保卫皇帝人身安全,也是一件大事,所谓“敬上防非,于事尤重”。卫禁73条:“宿卫人于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并立之人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立法明言其为“误拔”仍处绞刑,也表现虽失不减的精神。与此成鲜明对照,法对于统治者不认为是大事的犯罪,即使是故意,惩罚也轻。擅兴239条:“若镇戍官司役使防人不以理,致令逃走者,一人杖六十,五人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杂律396条:“诸丁夫在役及防人在防,若官户奴婢疾病,主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虐待部署逃走甚至死亡,不计人数多少,仅徒一年或一年半,与前相比,轻重顿殊。这种规定鲜明体现出对核心重要军事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也暴露出唐代法律保护封建压迫者,轻视普通农民利益的剥削阶级本质。

  唐代前期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刑法在法律形式和内容上的上述特点与当时的法律制度和军事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依《唐六典》所载,唐的常法形式有四种,律、令、格、式。其中“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主要是行政管理法规(格也包含一些刑法内容),“违令有罪则入律”(违格式在律中也有罚)。在这样的制度下,刑法是做为行政法规的总罚则而设立的。行政法规的内容是关于各级各类官吏的工作职责的规定,违法则有罚,因此律典中的犯罪主体自然就多为各级官吏,而且越权和失职都构成犯罪,都要受刑法处罚。擅兴、职制、卫禁、厩库诸律中的主要军事犯罪,如擅发兵、乏军兴、泄密、失守等罪的规定就反映了这个特点。同时,也是因为这样的法律制度,治将与治兵成为不同层次的事情。令格式的内容多是负有各种行政管理职能的官吏的责任,也规定普通府兵、课户的义务。军队内部管理和作战指挥等活动,带有较大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常法无法规定得具体而确定,只能授权领军将领依照法律基本精神进行管理,而普通府兵、课户、下级官吏和其他各色人等一入军中,就成为社会的特殊成员,成为将领行政管理的对象,因此形成这种现象:律治将,军令治兵。士兵和下级军官在军中只对将领负责,受军令追究,只有当他离开军队,成为普通平民时,才又受律的管理。律与军令中的罪名内容的特点及二者效力划分都是由这种法律制度所决定的。

  唐代前期实行府兵制。府兵是名隶军府的均田农民。他们依令受田,平时从事农业生产,但不纳租调,而按照一定的时间规定,轮番执行宿卫中央和镇守边地防镇的军事任务。有大作战时,皇帝临时任命文官或武官充当行军总管率领临时征集的府兵或募兵出战,战罢兵散于野,将归于朝。在这样的军事制度下,文武和兵农的界限并不十分严格和鲜明,军人的职业化程度还很低,还没有必要和可能作为一类特殊主体规定在刑律中。另外,罪名设置比例和军令效力也来源于府兵制下军事活动的特点。府兵的任务是宿卫戍边,武器衣粮均要自备,刑律中的大多数罪名设置就是为了保证府兵的来源、质量,自备武器资装以及按时宿卫和戍边,规定大多细致具体。征人的身份可能是府兵,也可能是其他色人。征人的任务是作战,因此不光要自备一些简单武器,还要有比较复杂和厉害的作战兵器,即甲弩矛槊等“禁兵器”,这些武器平时由国家管制,战时分发给部队,战后收回。为了管理和使用好这些临时组建的部队,唐律中仅规定了违反征人的拣择标准、禁兵器的管制与使用方法、逃亡、避役、临阵先退等简单的少数罪名,而把军中和战场上的大量犯罪及处罚办法交给将领用军令去发布。这样做既保障了将领有充分的权力,又控制了其专兵干政的可能,在唐初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