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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组织的互动关系(4)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1.全球性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创制者

  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规范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化、法典化是一定意义上的国际立法形式。而国际法的编纂、国际公约的订立,基本上都是由普遍性国际组织来完成的。国际组织实际上承担着全球性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创造者的角色。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本身,通常就包涵着适用广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联合国宪章的例证自不待说,以二战结束之初达成的关贸总协定(CATT)为例,其多边条约《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其中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非歧视待遇原则等,构成了经济全球化的基础。没有CATT的这些原则,便不可能出现目前这样的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

  1995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多边贸易体系,实质上是一套调节国际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程序的体系。WTO规则体系包括了《关贸总协定》在内的二十多个具体领域的协定、议定书、决议、谅解等,它调整的领域从传统的货物贸易发展到服务贸易,从关税减让发展到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和拆除。目前正在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到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从传统的农业领域到高新技术产品和电子商务,几乎均将纳入其权力范围。而且组成WTO规则体系的条约、协定、议定书和谅解等文件,性质上均是国际条约,是对成员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故此,WTO的建立和它对CATT的取代,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如虎添翼。

  此外,二战结束当年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后连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形成为世界银行集团),制定了一系列货币金融规则,直接规范着政府的行为,间接调节跨国公司和银行,保证国际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尤其是1978年IMF正式允许其成员国采取浮动汇率制,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先决条件。

  在联合国体系方面,为排除各国国内法的不统一对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设立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该委员会致力于起草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等方面的国际统一法律规范。它数十年来的努力已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先后制定了一批影响较大的传统商事交易的国际法律(包括制定示范法),如1980年《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即《汉堡规则》、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80年《联合国调解规则》、1988年《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等。

  2.全球性规则的组织实施者与监督者

  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强制执行国际法律规则并对所有国家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但各个政府间组织一般都有自己的监督执行和惩罚机制,一定意义上起到将全球性规则付诸实施的职能。

  在经济方向,GATT/WTO具有一套有效的监督实施机制。如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在程序上规定了包括行政、民事、刑事以及边境措施等在内的详细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程序。又如,WTO属下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设有集管理、司法和监督于一身的“纺织品监督局”(TMB),以对协定的执行进行调解、裁定与监督。再如,WTO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TPRM),对各国执行多边贸易协定的情况定期展开检查。这一多边监督系统增强了WTO对贸易规章的监督能力。

  在全球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设有如下监督或实施机制:对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不仅大会有讨论与建机制,而且安理会更有调查、和解与调停、建议解决方法等机制,进而是经济制裁措施、联合国军事行动与维持和平行动等。在其它全球性问题上,国际社会可借助联合国的舆论机制。联合国大会是一个常设的、具有某种世界议会性质的国际论坛,在这里各国就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共识,为贯彻联合国的决议、实施联合国创设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奠定舆论基础。联合国在借助世界舆论监督决议和法律的执行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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