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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无人提货法律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内容提要:无人前来提领已经运抵目的港的货物,目前在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已经并不鲜见,因此给当事方尤其是承运人带来严重的损害,也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但对此问题一直乏人问津,本文对目的港无人提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首先归纳了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解析了当前承运人处置无人提货问题时遇到的法律局限,特别评述了民商法律和海关行政管理规定在处理该问题上的冲突,并适当的提出了有关处置方式的完善方向。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  集装箱班轮运输  目的港无人提货  法律救济

    一、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下承运人是最大的受害者

    通常情况下,货到目的港将会被收货人及时地提领,这应该是承运人能够合理期待的事。然而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中,承运人的这一合理期待在现实中却常常落空。首先,目的港无人提货常常发生在那些采用“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条件下,目的港无人提货首先使承运人的到付运费落空。其次,与散杂货运输不同,集装箱运输条件下,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和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在货交收货人之前连为一体,在承运人遭遇目的港无人提货时使承运人本身有作茧自缚之感:集装箱长期被占用,超期使用费不断攀升;进口国苛刻的检疫制度可能迫使承运人不得不将货物运回;回运至装货港口后,原来的托运人往往又以各种理由主动放弃货物,拒不提供通关手续,导致货物又继续堆积在集装箱场站;等到数月后货物构成“超期未报”条件,但已彻底腐烂丧失商业价值后,海关款款介入,承运人方能期盼收回被作为临时仓库的集装箱;当箱内货物腐烂、变质时,承运人又往往需要支付大量的垃圾处理费、洗箱费。而在此期间,承运人为使集装箱被早日腾空,奔走于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究竟谁承担责任的疑问使承运人难以决断,或者责任方原来根本缺乏偿债能力。综上所述,承运人遭受的损害除了到付运费落空,还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无从收取,甚至还有,支付的冷藏箱制冷费、垃圾处理费、洗箱费等。

    承运人遭受的损害虽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至八十八条的规定卸载货物、行使留置权、在留置货物未充分受偿情况下向托运人追偿,但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很难实现,在无人提货情况下,行使留置权更缺乏实际意义。《海关法》、《海商法》由法院拍卖或海关提取变卖处理的规定中,虽然在分配拍卖所得的顺序中承运人的运费列在较前的位置,但由于在目的港无人提领的货物通常已经没有或仅有很低的价值(如农副产品、水产品、工艺品等),承运人从拍卖或变卖所得中收回的运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可能性同样很低。因此承运人是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中最大的受害者。

    无人提领到港货物也给托运人、集装箱场站,海关等各方造成了一系列的损害。海上货物运输纠纷中,货物毁损、灭失、延迟交付、无单放货等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已经受到了海事司法界和海商法学界足够的关注,在很多问题上已形成了基本共识,但围绕着无人提货或收货人拒绝提货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却很少有人问津。在集装箱班轮运输已经成为国际海运最重要的运输方式时,这一问题已经到了不能不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地步。

    二、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的成因

    《海商法》第86条规定的,是在卸货港收货人迟延或者无人提取货物、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三种情况下,船长代表承运人可以采取的相应措施。收货人迟延提取货物不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目的港无人提货”仅包括收货人不明而无人提取货物和虽有明确收货人但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两种情形。由于海运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中间环节较多,存在着外贸代理、国际货物买卖、货运(船舶)代理、国际贸易结算等众多法律关系,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存有差错,就有可能使交易受到挫折。同时由于国际贸易受国际局势和国际市场的影响和冲击,有可能出现令贸易主体各方始料不及而又无从挽回损失的种种复杂情况,如经济危机的迅速蔓延可能使买受人在货抵目的港前破产倒闭等。关于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形成的原因,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买卖合同纠纷导致目的港无人提货。包括:收货人因怀疑货物品质下降、卖方延迟交货、市场下跌等原因拒绝付款赎单,托运人仍然控制提单;收货人虽已经通过信用证付款,但经检验发现到港货物已经损坏或变质,遂放弃提领:收货人有时会发布弃货声明,拒绝提货,但更多的是贸易合同中的买卖双方为货物质量、包装、价款、迟延等原因互相讨价还价,尽可能地为减少自身损失,推诿对到港货物的责任,而不明示拒绝提货物;托运人变更收货人转卖货物,但迟迟找不到新的买主等。该类纠纷占有主导地位,最具有代表性,是目的港无人提货问题发生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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