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及其启示(6)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第三,决策机制和运作方式应当有助于高效地实行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依不同事项,定出全体一致同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半数以上同意等原则与程序。因为,协商一致原则时而陷入议而不决状态;过于强调非强制性和非干涉性的运作方式又可能造成决而不行局面。“绝对不干涉内政”原则可逐步改进,如同有些东盟人士提出的“建设性干预”或“弹性介入”。

    第四,要将解决争端纳入机制化轨道。成员国之间发生经济争端,除应通过磋商或仲裁以友好的方式加以解决之外,还应逐步走上机制化轨道,此即指建立、健全自由贸易区内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一个值得反思的教训是,新加坡、马来西亚之间因水域、水资源纠纷,将它们的争端提交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去处理。假如东盟区内设立了类似的争端处理机构,又何必将矛盾闹到国际上去呢?为及时、有效解决一体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东盟已初步确定,将于2004年建立一个解决纠纷的专门机构,重点是消除、解决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原产地、海关程序、解决贸易纠纷机制、商品与服务标准等诸方面存在或发生的分歧、矛盾。更为理想的办法是要建立或形成一种全面解决经济争端的体制和机制。

    (二)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模式对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示

    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得到不少有益的启示。鉴于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从2001年11月起,在10年之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因而,本文试图探析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示。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模式将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模式的最直接的参照,同时东盟整体又成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与中国相对应的一方。(注:见呼书秀:《论促进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的法律协调》,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12月)。)前述对完善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若干设想与建议,其基本精神亦可适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

    启示之一:组织机构要落实。欧盟从当初的共同体发展到今天,其组织机构的逐步完善是起到了重要作用的,而这恰恰是东盟目前存在的不足之一。因而,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当考虑设立统一的、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决策管理组织机构。

    启示之二:法律制度要健全。其中,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有些内容可以吸收;《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许多内容可以吸收。(注:见 2001年东亚展望小组报告《走向东亚大家庭》。该报告建议:将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扩展到整个东亚地区。转引自张蕴岭等主编:《东亚合作的进程与前景》,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还有其他一些条约、协定,也有可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借鉴之处。“合作型博弈”或“制度化合作”是一国经济法、区域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所主张的正确思路和必然选择。

    启示之三:运行机制要高效。东盟内部,其联系紧密性低于欧盟而高于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故其运行机制有见效的一面,也有低效的弊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运行机制,应当避免东盟方式灵活有余、统一不足的弱点,力求该统一的则统一,该灵活的便灵活。这里还包括吸取AFTA的经验教训,建立有权威的争端解决机构,使自由贸易区内的各项争端可以在区内得到合适的解决。

    总之,应当“科学选择并以公开制度确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模式”。(注:见程信和:《孔雀东南飞,风景这边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联系及其法律基础述评》,《经济法制论坛》2004年3月号(总第4期),第93页。)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益经验可作直接参照。这也就是本文的初衷。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