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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政法系主导社会转型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从年初到年终,人权、财产权入宪,“建设法治政府”口号的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颁布,行政许可法的正式实施,选举法修改中引入预选、允许竞选,以及年末关于司法改革方案的争论等,共同编织成2004年中国法治建设的图景。而自由、平等和正义的法治原则也在具体展开:自由体现为在以人为本和人权话语的引导下,公民维权意识与行动不断成长;平等体现为温家宝总理等关注弱势群体如农民的公民权、及时搁置禁乞措施等;和平与和谐也成为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一个仁爱、正义与和谐的中国社会略现雏形。纵观2004年法治建设,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中国政法系在崛起,而且逐渐主导中国的社会转型。

  政法系的基本构成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法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人大代表等集团。政法系的主体是改革开放20多年兴起的新兴社会力量。政法系的兴起与中国政治从法治到民主的转型逻辑紧密相关,中国社会主流民意求变怕乱的心态使政法系具有极大的政治想象空间。政法系的概念提示了体制中正在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化难以用左、右来衡量,其对于中国社会形成了一种新的整合,由此构成了体制中真正变革的力量。因为他们真实掌握了中国社会的核心资源,具有现实的规则能力。

  政法系的自立与整合,为中国政治带来新的活力。政法系主导的社会转型逐渐成为事实。政法系顺应了中国法治与宪政建设地方化、基层化、司法化的趋势。政法系纵横于政府与民权之间,权衡于左与右之中,明智、审慎地积累规则与资源。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方式需要转为依宪治国的法治、宪政模式。权利时代的规则积累是否能够导致新的立宪规则的生成,关键在于政法系的中介作用。

  宪政治理派概念表达了这一力量的趋势和方向。法律系统相对于政治系统的自治趋势不可阻遏,确立程序正义是大势所趋。国家的司法权与公民维权能力的关系之关键在于司法系统的建设,司法应成为一种捍卫人心中的正义的政体程序。没有正义观念,没有基于正义的司法操作行为,没有基于正义的司法规范,没有正义的司法程序如陪审制等,则司法就难以成为正义的最后防线。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协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需要法律系统不断地寻求政治的法律化和法律的政治化,高检、高法保障人权的姿态既是政治的法律化努力,即把人权的政治话语转变为现实的司法操作,同时也是法律的政治化诉求,通过向民间释放善意回应民意,积累了司法系统极为稀缺的权力合法性资源。既要顺应高层的政治趋向,维持政法机关的既有职能,又要在适当的空间内寻求宪政法治职能的表达,确立司法系统的良好形象,这对司法系统的运作技术提出了高难度要求。2004年,高检、高法娴熟地运用体制内空间,既呼应大众的诉求,又与高层权力话语保持一致,在恰当而模糊的空间内寻找到了司法系统权力的最大成长空间。强调保障人权,可以认为首先是政法系不自觉的逻辑选择,由此其通过强化人权保护职能而谋求在不知不觉之中成功实现向宪政、正义的过渡。

  在政法系六大集团中,法学家和法官两个集团为其中的主导性力量。虽然刘涌案和甘德怀事件使法学家的声望受到相当的质疑,但法学家作为一个群体仍然在中国社会中有较大的公信力。法律人共同体面对质疑,在反思中不断成长和成熟。政法系可更为恰当地代表社会中的利益,综合平衡各种社会价值。政法系使中国政治的光谱趋于多样化。政法系打通了体制内与体制外、左和右,具有强大的整合作用。政法系试图理解中国的民情,关注中国社会活生生的道德、经验、政策。政法系深刻地把握了正确理解的利益,司法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地位将在政治转型中冉冉上升。为此,政法系需要转变为宪政治理派,需要为自身地位的提升和角色的转变做好足够准备,积累司法系统的资源、提升规则能力,这既包括对于民意的恰当、巧妙回应,也包括在尊重执政党意志的前提下对于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法治国家、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法治政府、保障人权、司法能力等话语的言说和运作。政法系立于不败之地,他们因其审慎与明智的观念与运作而可能成为中国社会转型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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