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公法关系还可依所调整的公法部门的不同,分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刑法关系、诉讼法关系、国际公法关系等。宪法关系主要指人民与国家公权力主体的关系,也包括国家公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此外,外国人、难民、无国籍人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关系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而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关系,也包括社会公权力主体因受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而与行政相对人或相应社会组织成员发生的关系。刑法关系主要指由国家刑法调整的因国家惩罚犯罪而发生的关系,也包括由国际法调整的因国际法院审判国际刑事案件而发生的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指作为原告的个人、组织或作为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与法院以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参与人而发生的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国际公法关系主要指国际公权力组织因行使职权而与作为国际组织成员的主权国家、非政府组织发生的关系以及主权国家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关系等

  公法学研究公法关系,主要研究各种公法关系的主体、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含职权、职责)、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纠纷处理途径和救济机制等。

  三、公法制度

  公法对公权力的规范、控制和对公法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公法制度实现的。没有公法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公法的功能和作用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不能变成现实。因此,公法学研究公权力和公法关系,必须同时研究公法制度。公法制度同样是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公法制度是大量的和各种各样的。人类几千年的政治文明建设,创设了各种各样不同性质、不同目标、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公法制度。这些制度从公法部门分,包括宪法制度、行政法制度、诉讼法制度、社会公法制度、国际公法制度等;从法的功能分,包括制约性制度、激励性制度、协调性制度、救济性制度等;从法的形式分,包括成文法制度、非成文法制度、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等;从法的调整对象分,包括规范国家公权力的制度、规范社会公权力的制度、规范国际公权力的制度等

  下面我们介绍现代公法的几项主要制度。

  分权制度。在公法制度设计方面,许多思想家和理论家都主张建立分权制度,特别是国家公权力领域的分权制度。认为分权是防止权力滥用,防止腐败的最基本的制度架构。亚里士多德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其二为行政机能;其三为审判机能。”继亚里士多德之后讨论分权思想的有波里比阿(Polibius)。波里比阿特别欣赏罗马政制中执政官、元老院、保民官三者的权力分立,三者互相配合,互相制衡的政体,认为这是罗马兴盛的重要原因。他就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了详尽的阐述,认为这三个方面互相配合和互相牵制,可以把整个国家团结起来应付一切非常事变;可以抵制一切揽权的倾向以及防止产生一个部门专权的现象。“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 ······”古希腊、古罗马的这些早期的分权思想经由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智慧和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的洗礼在政治实践中获得了持续不断的生命力,权力分工和制约是现代社会任何一个国家在权力配置模式中都要考虑的因素。但是,稍加分析不难发,这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论述主要是针对国家整体权力的分工。而随着合理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呼声日高、国家与社会二元化格局的不断形成,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频繁和密切,这种仅限于国家整体权力的分权思想显然需要有所突破。权力分工制约的原理不仅用来处理中央层次的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与国际公权力的关系,还可以在法律制度的细小之处加以有效的运用。例如近年来在行政管理领域实行的罚缴分离制度,国家机关与会计结算分离、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制度等都是分权思想在微观权力领域的应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