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7)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程序制度。程序制度同样是现代公法的重要制度。公法程序包括国家公权力运作程序,如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也包括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运作程度。除了各种公权力运作程序以外,公法程序还包括对公权力的监督、控制、制约程序。对公权力的监督、控制、制约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控制、制约,公法程序重在对公权力行使的事前和事中监督、控制、制约。事后对公权力的违法行使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固然可以起到遏制公权力滥用的效果,但毕竟公权力违法行使所导致的危害已经发生,而且有些危害是事后无法弥补的。因此,建立和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事前、事中程序制度,对于确保公权力的合法、正当行使,防止公权力主体违法、滥权、腐败,是极为重要的。目前,我国公权力运作程序制度(如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行政程序制度等)和对公权力的监督、控制、制约的程序制度(如司法审查程序、宪法监督程序等)都还很不健全、完善,从而迫切需要公法学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健全、完善我国公法程序制度提供科学的设计方案。

  责任制度。公法责任制度包括宪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刑事责任、社会公法责任和国际公法责任等。宪法责任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违宪审查撤销违反宪法的公权力行为及其结果,如违宪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命令、条约、协定等,追究违宪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责任;二是通过不信任投票、罢免、弹劾等方式撤换决策失误,失去公众和议会信任的政府及失职、渎职的政府首长和政府部门负责人。行政法责任也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赔偿其权益因违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二是通过行政处分、行政处理追究违法失职的公职人员的政纪责任;公法上的刑事责任是对违反宪法、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科处刑罚处罚。社会公法责任是公法设定的对行使社会公权力的组织、个人的法律责任,如行业组织及其负责人、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负责人、利益团体组织及其负责人违法行使社会公权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公法责任是国际公权力组织违法行使国际公权力以及作为国际组织成员的主权国家或非政府组织违反国际公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法责任制度既是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公法实现的保障。对于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和国际公权力的运作,要设计哪些公法责任制度才能最好地保障公权力主体依法行使公权力,在他们违法行使公权力时能有效地给予他们以法律制裁,追究其公法责任,例如,怎样追究国际公权力主体和作为国际组织成员的主权国家的公法责任,这些是公法学要研究的重点问题,也是公法学要研究的难点问题。

  「注释」

  [1]本文是笔者为博士生开设的《公法导论》课程的一个专题的讲义整理稿,博士生杨建华、殷明胜曾参与本专题的讲义整理,对本文的成稿作出了贡献。

  [2]参见[法]莱昂。狄骥著,郑戈冷静译:《公法的变迁》,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8-10页。

  [3]参见[法]莱昂。狄骥著,郑戈冷静译:《公法的变迁》,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8页。

  [4]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夫妻之间、雇主与雇员、大公司与小公司之间是存在事实上的影响力和支配力的,但这种影响力和支配力不属于公权力的范畴,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5]参阅姜明安《论公法与政治文明》,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63页。

  [6]参见: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9页

  [7]同上,第19-24页

  [8]参见:管欧《中国行政法总论》,第88-93页

  [9]参见: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9页,第19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